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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个不通过!广东公示第五批挂网药价审核结果

  发布日期:2024/5/24 10:14:49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41个不通过!广东公示第五批挂网药价审核结果

日前,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部分第五批报名挂网药品价格审核结果的通知(20240520批次)》(下称《通知》),公示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24:00。

根据梳理,此次公示的信息及分类审核通过且已申报价格的部分第五批报名挂网药品合计106个。(详见附件)

通过审核产品合计62个,涉及银黄颗粒等53个品种和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等46家生产企业、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等47家申报企业。

不通过审核产品合计41个,涉及注射用拉氧头孢钠等37个品种和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生产企业、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申报企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药品,请于公示期间根据退回原因及时维护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价格申报,若未按时重新提交则视同放弃此次挂网。

《通知》要求,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在公示截止时间前使用CA证书登录子系统,通过“药品招标管理-申投诉-药品挂网申投诉”进行反馈,根据反馈内容在“申诉类型”选择“价格信息申投诉”后,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如有附件则须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产品所涉及信息反馈,在子系统提交一次即可。未按要求递交信息反馈及逾期递交的,将不予受理。

《通知》明确,新增挂网药品价格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23〕8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既往挂网药品价格申报要求与之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部分第五批报名挂网药品价格审核结果(20240520批次)(不通过)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二、突发,大批耗材配送商被解除关系!九州通、国药、华润

3500余组耗材配送关系,被解除!

5月22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医用耗材生产(供应)企业解除配送关系事项的公示》,拟一次性解除1067组医用耗材配送关系!

从名单来看,被解除关系的主要是浙江省内配送企业,其中包括国药、上药、华润、九州通、国科恒泰五大医药流通巨头旗下的多家子公司:

国药控股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温州有限公司、上药控股(宁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温州有限公司、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科恒泰(杭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

涉及被解除耗材类别多达数十种,从骨科、神经外科、普外到检验试剂、心脏介入、非血管内介入、放射影像、医用高分子、麻醉类、血液净化类及体外循环类耗材、消毒类产品等,涉及耗材生产企业包括强生、雅培、柯惠、泰尔茂、贝朗、春立正达、圣湘、振德等知名医械厂家。

而算上此次,这已经是浙江“三流合一”耗材采购平台2024年发布的第五批解除名单了,合计解除达3554组耗材配送关系。

不仅涉及品类和企业数量众多,每次距离上一批解除名单发布最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下一批便随之而来,可见治理节奏之快!

▼第五批被解除医用耗材配送关系企业名单▼

全国治理加速!配送商面临大清退

不止是浙江省,此类大规模的清理耗材商配送资格,近半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

5月22日,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通报,明确要将1937个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库中移除,并暂停配送资格至2024年底。

其中包括了2023年度考核期内未建立配送关系的744家,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的1193家配送企业,九州通、华润、国药等巨头旗下多家下属公司也在被暂停之列。

无独有偶,1月5日,吉林省对全省体外诊断试剂交易系统执行采购配送情况进行梳理,对2022年12月以前在平台注册通过的配送企业,截至2024年1月3日在平台配送金额为零的309家配送企业暂停其在采购平台使用权限,其中不乏知名药械企业及其下属公司。

1月23日,内蒙古医药采购网下发《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配送企业乌海地区配送资格的公示》,169家集采配送企业被取消资格,主要原因为:一年内无配送、未提交考核材料,涉及国药、九州通、乐普、威高等巨头的多家子公司。

更早之前(23年12月),赤峰市668家企业被取消医用耗材药品集采配送资格;兴安盟23年10月取消了776家医用耗材集采配送企业资格;包头市23年5月取消了1124家耗材药品集采配送企业资格……

不仅如此,部分地方直接出台新规,开启配送关系常态化治理时代。

如福建省医保局明确,自2024年6月1日起,按月对配送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凡耗材配送企业由于备货不及时等自身原因造成缺货情况、对医疗机构反映的产品配送问题未有效处置、因产品配送储运环节质量问题被药监部门处罚等,都成为扣分项。一旦考核低于60分就有处罚风险,情节严重将被取消配送资格!


显然,随着耗材试剂省级集中采购加速推进,耗材集采降价已经在稳步推进。接下来就是梳理耗材配送关系,淘汰原有大批不合格的配送企业,提高耗材配送集中度。
来源:医药人俱乐部

三、门诊统筹药店,新规来了

全省门诊统筹药店,医保药比例必须超60%

日前,湖北省医保局发布了《湖北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去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省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向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1.已纳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并按规定签署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且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营的定点零售药店。

2.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占零售药店所售药品配备比不低于60%(不含中药饮片)。对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应设立明确的甲乙类标识,有医保支付限制的药品还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限制条件和支付标准。

3.具备符合门诊统筹管理要求的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符合医保信息系统要求的网络接口,能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管理系统应含有药品“进销存”管理功能,可实现医保结算数据和“进销存”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药品医保支付类别、限制性条件、长处方管理药品等事前提醒、事中拦截、智能审核功能。

4.门诊统筹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购药流程顺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人证相符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保持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销售中药饮片的,应有相应中药师资质的药师提供服务。

5.具有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具备保存“进销存”台账、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的纸质和电子资料能力。

6.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定点零售药店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时,同步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资格。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药店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门诊统筹服务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进销存”数据和信息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经核查存在违规的;

2.未核验参保人员或代购人身份,事后被发现冒名购药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

3.药师审核处方责任不到位,发生未核验处方的合规性、未落实凭处方购药要求、不按医院处方量售药、违反长处方管理规定售药等情况;

4.检查时无法提供参保人员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代购台账的;

5.未按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和要求完善本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

6.检查时无法提供约定时间内的监控视频等资料的;

7.被发现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未参照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同产品的挂网价格销售;

8.未严格落实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经医保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9.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应解除医保协议的情形。

门诊统筹药店,禁止代替顾客远程问诊

在处方流转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到,参保人员应凭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包括外配纸质处方和符合规定的电子处方),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外配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需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书写规范开具,内容应包含医疗机构名称、患者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门诊诊断、开具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要素。外配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处方书写规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应在涂改处签字。

要注意的是,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除外配长处方外,外配处方原则上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处方开具之日起3日内;超过3天时限的,应重新开具处方。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建立完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等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优先将处方上传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进行处方流转,并为有需要的参保人员开具纸质外配处方,处方药品不得受定点医疗机构库存药品限制。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对药品外配处方等相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针对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意见稿》谈到,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应为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纳入医保定点的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按照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互联网诊疗规范开展远程问诊。

《意见稿》强调,严禁定点零售药店代替顾客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内容应按外配处方相关要求统一执行。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应当由有资质的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配发药品,并对处方予以回收留存。对有医保支付限制的药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还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配发药品,并对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予以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医保药销售价,不得高于挂网价

《意见稿》表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出售的医保目录内(不含国家谈判药品)药品,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有挂网价格,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挂网价格销售;

未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挂网的,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确定药品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另外,支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连锁的定点零售药店由总部统一组织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

药店门诊统筹费用,成医保常态化监管重点

《意见稿》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禁定点零售药店利用有效医保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不得采取赠品、促销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购药,不得以年底清零等方式诱导突击刷卡,不得超出医保药品目录及支付限制销售结算医保药品,不得串换、倒卖医保药品,不得套取医疗保障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不得为他人从事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在监管措施上,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数据进行稽核,检查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对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要将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费用纳入医保基金常态化监管的重点内容,通过药品费用分析、大数据比对、投诉举报等手段,采取现场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费用的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使用门诊统筹基金行为。
来源:药云端

四、第八十批参比制剂目录发布!44品规新增,14品规修订

NMPA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八十批),本批次共有44品规产品新增,14品规修订。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八十批)。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八十批)

国家药监局
2024年5月13日

来源:Pharma C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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