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7月1日新增停用变更的药品数据

附件私信客服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二、广东省关于公布部分第四批、第五批报名挂网药品价格审核结果的通知(20240614批次)
根据工作部署,为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现将部分第四批、第五批报名挂网药品价格审核结果予以公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看方式
(一)价格审核结果详见附件私信客服。相关企业也可使用CA证书登录新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通过“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报名管理-药品价格申报”,根据药品分类在“不可差比范围列表”点击对应项目【项目名称:广东省新增药品挂网采购报名项目(第四批)、广东省新增药品挂网采购报名项目(第五批)】的“结果列表”查看相关药品申报价格审核结果。
(二)在规定时间内已进行信息反馈的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子系统,通过“药品招标管理-申投诉-药品挂网申投诉”查看相关信息反馈的处理结果。
二、其他事项
(一)价格审核通过的药品后续将根据相关企业报名时所申请挂网的平台,按要求予以挂网。
(二)价格审核不通过的药品,企业如需重新提交审核的,请按《关于启用新药品挂网申报流程的通知》要求办理。
来源: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及7批次省际联盟集采药品下一年度执行工作的通知(附件更新)
为确保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落地实施,现就做好胰岛素及7批次省际联盟药品下一年度及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参与报量的自治区和兵团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部分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
1.协议期满新执行批次。
(1)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接续;
(2)广东联盟(国采一、二、三批接续);
(3)陕西联盟协议期满接续。
2.协议期内下一年度执行批次。
(4)河南联盟(国采三、五批接续)第二采购年度;
(5)广东常见病慢性病药品第二采购年度;
(6)广东双氯芬酸等药品第二采购年度;
(7)辽宁八省二区第二采购年度;
(8)国采第五批第三采购年度。
全区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全兵团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属地医保部门督导医药机构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系统内产品信息,确保中选产品的采购和医保结算准确。
二、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
三、采购周期
(一)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广东联盟(国采一、二、三批接续)、陕西联盟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5年12月31日。协议期内下一年度执行批次采购周期以首年执行文件为准。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本次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广东联盟(国采一、二、三批接续)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相关工作安排
(一)落实采购结果。
1.生产、经营(配送)企业注册、认证和信息维护。
2.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
3.切换采购价格。
(二)严格协议管理。
(三)配套政策协同。
(四)加强监测监管。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四、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1)》等文件精神,现就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确定的12个品种。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及备供药品清单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4年7月18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login)挂网执行。7月22日起,中选药品、备供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4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确定约定采购量
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计算,按干扰素联盟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约定采购量计算规则,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各医疗机构,各中选药品约定量占比详见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及备供药品清单。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同通用名药品。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销售限价。
我省已挂网同企业同组产品的中选药品(含备选药品,下同),最高销售限价按照该企业同组挂网产品现行最高销售限价的最低价与中选价格孰低确定;我省未挂网同企业同组产品的非竞争性中选药品,最高销售限价按中选价确定,我省未挂网同企业同组产品的竞争性中选药品,最高销售限价按照同竞价组现行最高销售限价的最低价与中选价格孰低确定。中选产品和同竞价组非中选产品均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其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同通用名非竞争组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同组最高销售限价的最低价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组最高销售限价的最低价的,以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同组最高销售限价的最低价托底。
3.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以不超过同组最高销售限价的最低价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
(二)强化宣传引导。
(三)落实供应保障。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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