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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公示符合挂网条件中成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7/5 9:29:13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河北省关于公示符合挂网条件中成药的通知

按照《中成药和生物制剂规范挂网实施方案》规定,现将符合挂网的中成药公示,接受企业申投诉。

公示及受理企业申(投)诉地址: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管理-企业申投诉-中成药增补挂网申投诉。

受理时间:2024年7月3日至7月5日18时。

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企业被投诉资质或价格有问题的,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
来源: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


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1)》、《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首年协议采购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7号),落实我省有关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采购和使用工作。此次接续共13家企业的49个产品获得中选资格,涵盖临床常用的二代和三代胰岛素,中选价格稳中有降,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胰岛素专项接续的品种。机构范围包括已填报胰岛素专项接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并按采购文件要求由医疗机构确定的协议采购量,涉及医疗机构共1500余家,合计协议采购量约900万支/瓶。

(二)明确采购周期。按照采购文件精神,此次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三)明确主要任务。

1.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各采购平台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2.强化监测。各地市应按月监测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强化中选产品履约管理,指导医疗机构按协议合理地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各采购平台要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月向地市和省医保部门报送采购数据。

3.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协议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确保采购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以及支付标准协同等配套政策,保证中选产品的使用和回款。

4.压实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要落实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各地要及时协调处置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指导中选企业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三、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本市参加的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已形成中选结果,现就执行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产品实行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查询中选药品供应清单。

二、采购周期

本次带量采购周期为4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时间安排

7月6日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中选药品产品信息及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可开展网上采购、备货调价等工作。7月13日起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落实履约责任,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做好对患者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

(二)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

(三)市区两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加强集采工作政策指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改革举措取得成效。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四、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增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通知

为保障我省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拟组织开展2024年度新增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医疗机构制剂。由省内医疗机构研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医疗机构制剂。

(二)中药饮片。在省内医疗机构销售,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

二、申报方式

(一)医疗机构制剂。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省属医疗机构和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901医院、武警安徽总队医院参照执行,下同),并提供所需材料(详见附件客服)。

(二)中药饮片。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所需材料(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阶段(2024年7月31日前)

1.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所需材料。申报医疗机构应认真填报申请表(附件私信客服),所填报内容应与国家医保平台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对申报资料真实合规性负责。

2.及时受理。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3.申报期限。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申报期限截止后不再受理新增申报,已申报的可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

(二)初审阶段(2024年8月31日前)

1.材料审核。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申报表中相关药品信息与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中的药品编码、制剂名称、剂型、规格等信息进行逐一比对,及时与申报单位沟通修正申报信息。

2.药品比对。组织审核时,应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86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25号)中,明确不得纳入我省基金支付的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予以排除,将不满足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剔除,已经纳入我省药品目录的不得重复上报,有关情况应反馈至申报医疗机构确认。

3.测算协商。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基金负担能力、药品使用情况等测算,通过协商谈判初步拟定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

4.资料报送。各地研究确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推荐品目,以表格形式报送。同时,将医疗机构申报相关资料及市级评审相关资料一并整理后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邮箱1141516620@qq.com),纸质资料应加盖公章。无相关药品申报的,各地需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零报告。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牵头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渠道按照要求开展初审、测算、上报及意见反馈等工作。

(三)复审阶段(2024年9月30日前)

1.汇总整理。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力量对设区市推荐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进行梳理汇总,合并同类项目,形成申报药品目录待评审。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做好16个市有关申报材料(包括零报告)的收集确认工作,以免漏审。

2.专家评审。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组织临床专家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原则,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开展评审,确定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品种名单。

(四)公示及印发阶段(2024年10月)

省医疗保障局按程序将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和新增中药饮片品种名单进行公示,对拟纳入的品种名单进行集体审议,并报送国家医保局审核备案,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纳入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品种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

(二)规范工作流程。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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