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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做好京津冀“3+N”药品带量联动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7/23 9:48:51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湖南省关于做好京津冀“3+N”药品带量联动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3-1、LH-YD2023-2、LH-YD2023-3)》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三个批次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前期报量药品部分目录(见附件私信客服)。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4年8月1日在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落地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确认我省中选供应清单。结合我省现有药品挂网相关政策,按以下规则确定我省中选供应清单:

1.“3+N”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中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未在我省挂网的产品,直接按中选价挂网纳入我省中选供应清单;“3+N”中选供应清单中最小制剂价格在0.2元及以下的中选产品,直接纳入我省供应清单;3+N中选供应清单产品在我省招采管理系统已挂网,按该产品中选价、我省挂网价的低值纳入我省中选供应清单(以上见附件私信客服)。

2.“3+N”中选供应清单中在我省未挂网但已有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同质量层次药品挂网的产品,按不高于该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同质量层次我省已挂网药品最低单位可比价(中成药以日均费用计,下同)纳入我省中选供应清单;若生产企业不接受我省已挂网药品最低单位可比价挂网,则按“3+N”供应清单中选价格在我省联动挂网(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约定采购量。按上述规则确定为我省中选供应清单的产品以该产品医疗机构在系统确认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见附件私信客服)。

(三)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为一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采购周期内,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联盟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确认中选产品信息。请各中选企业于2024年7月31日前,登录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按照我省中选供应清单确认规则,在对应项目内做好中选产品信息确认及配送关系维护工作,最终形成我省中选供应清单。

(二)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原则上每个市州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为切实做好中选产品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同意,中选产品暂不纳入我省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范围。

(三)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各市州医保部门根据省局下发给各地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选供应清单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见附件私信客服,各医疗机构明细可登录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合同管理”查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应于2024年8月20日前通过系统网上完成协议约定采购量确认工作。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签订。完成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后,各市州于2024年9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约定采购量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配送企业数量或其他限制性条件为由阻碍中选产品进院;要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要按阳光挂网价格进行交易,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情况。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同通用名剂型中选企业数为两家的,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剂型药品采购总量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70%;中选企业数为三家及以上的,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剂型药品采购总量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同质量层次单位可比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非中选产品,可不受此比例限制。中成药带量联动目录内产品(含中选目录和非中选目录)协议年度的采购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同期的85%。

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若产生新的低价(含阳光挂网价格和中选价格),自新低价生效之日起(中选价格以正式公布中选结果日期起算),相关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在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申请降价,相关产品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低价执行。

医疗机构(含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库、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五)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六)非中选药品价格协同。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产品实行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其中,参比制剂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其他非中选过评药品按不高于同质量层次中选产品和我省已挂网产品的最小制剂最低单位可比价的低值限价挂网;非中选未过评药品按不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含中选)和我省已挂网非过评产品的最小制剂最低单位可比价的低值限价挂网。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

为确保供应稳定,独家中选产品的非供应清单内我省已挂网产品,按中选价格差比后联动挂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

(二)加强监测监管。

(三)加强宣传引导。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二、陕西省关于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结果(2024年7月)的公示

根据《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实施方案》(2022年7月修订)要求,现将2024年7月份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相关产品公示如下:

一、公示时间:截止至2024年7月25日17时

二、公示内容

(一)符合动态调整相关要求的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不符合动态调整相关要求的产品,按审核不通过处理,企业可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审核结果。

(三)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四)符合新批准上市药品相关要求的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来源: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

三、河南省关于再次公示第九批国家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价格评估结果的通知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九批国采非中选药品梯度降价情况的复函》要求,省医保局与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对第九批国家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申报价格进行了评估,现将专家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4年7月22日-7月26日。


二、公示期间,对提供有“专家建议价格”的药品,企业可进行再次确认。对企业确认专家建议价格的药品,保留挂网资格,未确认的撤销挂网。


确认方式: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药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和产品,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确认价格材料。


三、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药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和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来源: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


四、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开展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非中选药品联动价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172号)有关要求和相关工作部署,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现开展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八批国家集采)部分非中选药品联动价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药品范围

省平台已挂网的第八批国家集采部分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价格联动原则

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上海市第八批国家集采非中选品种第二年议价红线价格。

三、联动价格确认

请附件相关药品的企业在2024年7月24日17:30时前使用CA证书登录新招采子系统,通过“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报名管理-药品价格确认-第八批国家集采部分非中选药品联动价格确认项目”进行联动价格确认工作。

四、其他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价格的药品自2024年7月31日起执行联动价格;拒绝联动价格或逾期未操作的视为不同意价格联动,相关药品将暂停挂网采购资格。
来源: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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