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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7/24 10:21:04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
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优化医保付费技术标准,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按病组(DRG)付费分组方案2.0版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病种库2.0版(以下合并简称为“2.0版分组”)。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分组应用及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版分组落地执行工作
(一)加快推进2.0版分组落地。各地要高度重视2.0版分

组落地使用工作,充分认识2.0版分组对于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水平,推动支付方式改革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原则上,2024年新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直接使用
2.0版分组,已经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版分组的切换准备工作,确保2025年起各统筹地区统一使用分组版本,提高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
(二)结合实际调整本地分组。在坚持DRG核心分组(ADRG)全国一致,DIP病种库分组规则全国一致的基础上,各地可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结合实际调整确定本地DRG细分组(DRGs)和DIP病种库,也可直接使用2.0版分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相关功能模块本地参数配置和落地应用,确保新版分组嵌入后,能够顺利实现分组、结算、清算等工作,不影响医保业务正常开展。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同,及时维护医保业务信息编码、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三)用好特例单议机制。特例单议机制是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复杂危重病例充分治疗、支持新药新技术合理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规范特例单议标准、申报程序、审核流程、结算办法,发挥好特例单议作用,解除医疗机构收治复杂危重病人的后顾之忧,确保愿接愿治、能接能治。
一2一
对因住院时间长、医疗费用高、新药耗新技术使用、复杂危重症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等不适合按DRG/DIP标准支付的病例,医疗机构可自主申报特例单议,特例单议数量原则上为DRG出
院总病例的5%或DIP出院总病例的5%以内。统筹地区应按季度或月组织临床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审核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可实行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及时予以补偿。
审核评议过程中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做到科学公正、便捷高效。统筹地区要对各医疗机构申请特例单议的数量、审核通过的数量等进行公告并形成机制,2025年7月对当年上半年情
况进行公告,以后每半年一次。探索除外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药耗新技术在应用初期按项目付费或以权重(点数)加成等方式予以支持,后期积累足够数据后再纳入DRG/DIP付费。
(四)加强2.0版分组培训解读。各地要加强对2.0版分组的培训,重点内容是DRG/DIP分组的新变化,解读入组规则和影响因素,充分体现贴近临床、符合实际的分组调整导向。要采取多种形式将培训覆盖到各级医保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突出重点对象,覆盖医保部门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经办、执法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分管负责同志、医保办工作人员,切实提
高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关业务能力,保障2.0版分组落地实施。

二、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水平
(一)不断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效率。各地要加快推进年度基金清算工作,确保次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算。要按协议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确保约定的预算全部用于结算清算,保证医疗机构合理权益。要注重激励与约束并重,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与清算相结合,让管理好、效率高、政策执行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分享更多医保红利。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开展月结算工作,进一步提升结算效率,原则上费用结算时间自申报截止次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按季度或月及时全面地向医疗机构反馈DRG/DIP入组、结算等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调整规范行为。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
(二)鼓励通过基金预付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支
持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完善预付金管理办法,通过预付部分医保
资金的方式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资金压力。各地医保部门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1个月左右的预付金。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申请预付金。基金预付要向与医保有长期合作、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以及在医保政策落地、发动居民参保、协助打击欺诈骗保、全面采集上报药品耗材追溯码等方面表现较好的机构倾斜,并明确对象、条件、标准、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二、河北省关于公布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的通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8号)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进行公布并挂网。

企业在外省挂网(交易)价低于我省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而不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药品在我省挂网资格。
来源: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

三、陕西省关于2024年7月医用耗材产品目录动态调整挂网结果的公告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动态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17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209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6月15日至7月14日期间申请的医用耗材产品(组件)目录动态调整挂网结果予以公告并执行挂网。
来源: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


四、关于2024年7月份黑龙江省药品常态挂网结果公示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挂网申报、核验工作已结束,现对相关企业维护的挂网信息进行公示(见附件私信客服)。

一、公示期: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5日

公示期内接收各相关企业的申诉质疑。如对公示的“相关医药企业部分药品挂网信息结果”有疑问,请相关企业在公示期内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诉质疑。申诉质疑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情况说明、佐证材料等三部分组成,缺少材料或逾期的不予受理。申诉质疑企业应对其提供的证明证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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