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河北省关于公示部分挂网价格高于国家监测价药品申诉处理结果的通知
我中心发布了《关于部分挂网价格高于国家监测价药品提供情况说明的通知》,现对部分挂网价格高于国家监测价药品申诉处理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私信客服。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在【药品挂网管理-申投诉管理】功能中,申投诉分类选择【其他】服务事项选择【申诉挂网价格高于国家监测价处理结果-20240822】提交申投诉材料。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处理结果。
公示时间:8月22日至8月26日
来源: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
二、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关于做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按照《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2〕1号)有关要求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提示,现就我市落实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见附件私信客服)
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以定点医药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购销协议为准。
三、采购周期
本轮采购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签约一次。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胰岛素挂网工作
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市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原则上按不高于同采购组接续采购最高有效申报价挂网,符合条件的相关产品经联采办同意后,可视同中选产品。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
(三)做好药款直接结算工作
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拨付工作,药品经营企业收到药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生产企业,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四)落实医保激励约束政策
医保部门继续落实集中采购政策激励机制,对于符合集采要求,按约定采购量完成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而减少的支出,按50%比例做好结余留用拨付工作。DRG/DIP等付费方式,首年不调整相应的权重,后续调整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医疗机构要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五)规范医疗机构采购用药行为
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按照购销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点评。
(六)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胰岛素中选企业应按“两票制”相关要求做好中选产品供应。对于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达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标准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市医药采购中心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供应和使用情况,按要求报联采办,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后通过采购数据分析中选产品进院基本情况,为后期重点排查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及时收集反馈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反馈的情况,认真核查处置,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
(七)做好胰岛素首轮集采考核工作
胰岛素首轮集采两年约定采购量合并考核,各医药机构采购同企业各采购组所有中选产品总量达到该企业各采购组约定采购量总量的视同完成该企业所有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自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22日。
(八)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和协调联动
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
本方案自2024年8月23日执行,如遇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三、关于2024年8月份黑龙江省药品常态挂网结果公示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挂网申报、核验工作已结束,现对相关企业维护的挂网信息进行公示(见附件私信客服)。
一、公示期: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7日
公示期内接收各相关企业的申诉质疑。如对公示的“相关医药企业部分药品挂网信息结果”有疑问,请相关企业在公示期内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诉质疑。申诉质疑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情况说明、佐证材料等三部分组成,缺少材料或逾期的不予受理。申诉质疑企业应对其提供的证明证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药品可直接进行交易。
来源: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吉林省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有关要求,我省即将开展注射剂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现就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6日
二、药品范围
已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挂网的注射剂。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另有约定的,协议期内按照相关约定施行。
三、申报要求
在药品交易系统中挂网的注射剂已按照最小制剂单位(支、袋、瓶等)挂网的企业(详见附件私信客服),无需新增,价格不变。
在药品分类采购系统中注射剂无最小制剂单位挂网的企业,中心已在基础数据库中新增最小制剂单位的产品(详见附件2),企业需登录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按产品编码搜索到该产品后维护产品信息并提交,请企业务必认真核对好产品编码,维护附件中的产品,切勿再重复新增。
尚无最小制剂单位医保编码的产品,应尽快通过国家动态信息维护平台申请,并及时在基础数据库医保分类代码匹配中维护,保证医保分类代码和药品精确对应。
申报时间截止后,只留最小制剂单位包装,其他包装将予以暂停,请企业认真核对附表中产品信息和暂停标识。
四、价格要求
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为当前挂网包装价除以包装数量,同时有多个包装的产品,取换算后的最低值。
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统一保留2位小数。其中,单支挂网价不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进位;单支挂网价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去尾。
如有其他省份产生新的中标(挂网)价格低于我省挂网价时,企业需在招标系统申投诉模块中提交全国省级最低价格联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私信客服)。拒不申报的,中心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不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原研)药品价格;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原研)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
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国医保函〔2023〕67号)、省医保局《关于开展“上网店、查药价,比数据,抓治理”专项行动的函》文件要求,中心将常态化开展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对于挂网药品价格异常、对比值悬殊的将组织专家撮合谈判。
五、申诉质疑
请企业认真核实附件中的产品信息和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如信息有误请企业于2024年8月26日16:00前系统内完成申/投诉(详见操作手册私信客服),并上传相关说明文件。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截止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质疑。
来源: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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