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关于公布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药品名单的公告
2024年8月7日至13日,我局向社会公示了《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局按程序对有关药品进行了复核和结果修正,现正式公布《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
通过形式审查,仅代表该药品符合相应的申报条件,获得了参加下一步评审的资格。只有通过评审、谈判等全部环节的药品,才能最终被纳入目录。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程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请相关企业关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2024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模块”,及时获取国家医保局相关形式审查、评审、谈判、协议签署等信息。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二、陕西省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形式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做好我省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省注射剂挂网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我省限价挂网的注射剂。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另有约定的,协议期内按照相关约定施行。
二、调整规则
(一)注射剂从最小包装单位计算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统一保留2位小数。其中,单支挂网价不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进位;单支挂网价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去尾。
(二)对于同通用名、同厂牌、同含量装量(包材)的注射剂(以下简称“三同注射剂”),多种最小包装单位同时挂网的,分别换算相应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取低值为该品规挂网限 价。
(三)“三同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保留唯一医保编码,其他包装单位医保编码将在2024年10月31日予以剔除挂网。
三、调整结果及要求
(一)根据调整规则测算,价格需调整的产品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非最小制剂单位挂网的产品,需尽快申报最小制剂单位医保编码挂网;
(三)尚无单支医保编码的,企业需在国家医保平台及时维护。
四、其他要求
(一)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截止2024年8月29日17时前,现场实名递交纸质申投诉。
(二)申投诉材料递交需携带法人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遵循“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对未提供举证材料的按无效投诉处理。
来源: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
三、湖北省关于调整京津冀“3+N”联盟相关中选药品价格信息的通知
为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京津冀“3+N”联盟牵头省份天津市医保局按照联盟集采有关工作要求,调整了部分中选药品价格信息。省医保局对上述中选药品进行梳理并形成下调后的价格信息并对外公示,期间未有申投诉情况。现对上述中选药品价格信息进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私信客服。本次调整自2024年8月30日起执行。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四、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根据京津冀“3+N”联盟工作安排,现就我区落实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中选品种清单(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采购周期
本次采购周期自2024年10月15日起计算1年。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4年9月30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配方颗粒招标管理-申报管理-集采配方颗粒申报,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招采子系统完成审核后发布挂网。中选企业可自行配送或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在配方颗粒招标管理-配送方案结果管理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
(二)配备及供应保障。各医疗机构于2024年10月1日至10月1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按集采中选价格根据医院用药需求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约定采购量三方协议签订,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
(三)保障生产供应。采购过程中,若中选供应企业不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或供应质量标准不达标中药配方颗粒,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中选产品清单中自主选择价格适宜的中药配方颗粒。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4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对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中选价格加成25%为医保支付标准;同一中药饮片对应的非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最低中选价格加成25%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低于相应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供应未中选中药配方颗粒时应保障患者知情权,提前告知患者个人需个人自付费用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确保采购期内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二)加强执行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供应监测,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生产供应情况,协调沟通供应保障问题。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中药配方颗粒落地使用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加强部门协同。相关医保部门、卫健部门、中医药局单位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来源:广西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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