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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9/30 10:06:07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云南省关于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挂网工作的函》的要求,现将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挂网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网交易目录

  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药品目录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目录对应的同厂同品规已挂网药品,将在目录内药品挂网交易后停止挂网交易资格,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4年10月10日起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药品带量采购模块采购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药品。
 

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周期为1年。
 

三、样品备案有关工作
 

(一)附件1备注“须备案”的药品,即日起开展基药告知承诺备案工作。请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http://mpa.yn.gov.cn/newsite/ZwgkNewsView.aspx?ID=dfdc3433-e59e-486e-8496-becd5262fa7b的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备案。
 

(二)请有关企业携此公告打印件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871-63112057。请企业尽快完成基本药物告知承诺备案,否则后果自负。
 

四、工作安排
 

中选药品可由中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即日起在招采子系统上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定采购合同和建立配送关系。
 

五、工作要求
 

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 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六、招采子系统账号
 

请相关企业根据2024年3月20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开展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注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招采子系统注册。
来源: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


二、湖北省关于填报第三、四、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品种采购需求量的通知(非官方)


 备注:该条信息官方网站尚未公布,仅供参考,请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此公告由于官网删除或公示期已过,导致信息来源无法打开。
信息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三、陕西省关于填报广东联盟第四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品种采购需求量的通知(非官方)

 

该条信息官方网站尚未公布,仅供参考,请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此公告由于官网删除或公示期已过,导致信息来源无法打开。
信息来源: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四、广东省关于公示部分新增报名挂网药品价格审核结果的通知(20240927-1批次)


为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现将部分新增报名挂网药品价格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已通过信息及分类审核且已申报价格的部分新增报名挂网药品(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24:00。
 

三、查看方式及操作要求
 

请相关企业使用CA证书登录新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通过“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挂网申报-公示信息”查看相关药品审核通过情况,并于公示期内完成《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申请表》(以下简称《挂网申请表》)的生成、签署及提交。
 

四、反馈路径及方式
 

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企业在公示截止时间前使用CA证书登录子系统,通过“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挂网申报-申投诉”进行反馈,点击“新增”后根据反馈内容在“申诉类型”选择“价格信息申投诉”,并按系统要求填写内容,如有附件则须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产品所涉及信息反馈,在子系统提交一次即可。未按要求递交信息反馈及逾期递交的,将不予受理。
 

五、特别说明
 

(一)本次价格审核通过的药品经公示无异议且企业在公示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成功提交《挂网申请表》的,后续将按流程公布结果并根据企业申请挂网的平台按要求予以挂网;本次价格审核通过的药品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后仍有异议的,将退回“提交申请”环节,企业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后将纳入后续挂网批次审核。
 

(二)价格审核不通过的药品,相关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子系统,通过“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挂网申报-资料审核”页面查看退回原因。企业可重新提交挂网申请,相关药品将纳入后续挂网批次审核。
 

(三)新增报名挂网药品价格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23〕8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既往挂网药品价格申报要求与之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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