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持续推动医保工作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二、宁夏关于开展已挂网国家、省际联盟集采中选注射剂单支产品价格确认的通知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中有关专项调整事项处理意见的函》要求,现对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公示注射剂挂网药品专项调整审核结果的通知》涉及部分集采注射剂药品开展价格确认,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对平台挂网的集中带量采购注射剂药品中涉及“单支挂网价高于2元,第3位小数进行去尾”后价格低于原中选、备供最小制剂价格的产品(详见附件私信客服),可对单支挂网价格第3位小数进行去尾、也可进位,且应为全国最低挂网价。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10月15日18:00。
(二)申报流程:
如企业需对第3位小数进行进位操作,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国家、省际联盟注射剂挂网药品专项调整价格确认”项目递交申请,同时提供全国最低价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相关产品均按照第3位小数去尾挂网。
来源: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三、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根据河南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工作安排,现就我区落实十三省联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采购(广西)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2024年10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4-1)中有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非中选产品使用量不高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20%(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4年10月20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招采子系统完成审核后发布挂网。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
(二)及时配备使用。招采子系统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各医疗机构于10月21日至10月3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按集采中选价格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约定采购量三方协议签订,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
(三)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响应签订三方协议。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第一责任人,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致使不能满足我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医保部门及时核实并提醒告诫企业,如仍未能及时保障供应的,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同通用名中选产品其他中选企业。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4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其他要求
(一)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期内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医疗机构在符合采购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应兼顾稳定临床用药,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合理采购使用非中选药品,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二)加强执行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供应监测,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生产供应情况,协调沟通供应保障问题。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关注中选产品的供应和使用情况,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同通用名未中选过评药品和完全(部分)可替代药品的监测,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加强部门协同。相关医保部门、卫健部门、中医药局单位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来源:广西医疗保障局
四、江苏省关于公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品种价格动态调整情况的函》的要求,现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产品价格调整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来源: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声明:本文系转载内容,图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本平台留言,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