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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辽宁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12/24 10:13:03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现就规范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医保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96号),规范整合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类价格项目(附件1);取消“B超下采卵术”等2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取消的27个项目按规范整合后的12个项目执行(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应遵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省管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照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并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保局。
 
二、明确医保支付范围及待遇政策
 
(一)明确医保支付范围。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按照乙类管理,以最高限价作为支付标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10%,支付次数限2次/人;属于工伤保险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政策予以支付。
 
(二)合理确定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单独设置辅助生殖结算类别,不设起付标准,实行按项目单独支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统筹基金支出不占用基本医保其他门诊保障类别额度,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上述辅助生殖相关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暂不纳入本通知保障范围。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二)完善协议管理。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保、工伤协议,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要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动态掌握参保人员费用负担及基金支付情况。加强基金监管,严厉打击辅助生殖领域欺诈骗保行为,对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长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医疗行为。各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人类辅助生殖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为参保人员规范提供辅助生殖服务。要加强患者实名制管理,规范上传医保诊断、医疗服务项目等各项信息编码,严禁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转为自费结算,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要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及时发布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保人员就诊。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辽宁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取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辽宁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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