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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2024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监测有关工作

来源:国家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5/1/14 9:45:21


国卫办医政函〔2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推动国家公立医院绩效监测工作,现将2024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不含中医医院,下同)绩效监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参加绩效监测的医院名录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梳理辖区内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名录,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新增和退出监测的医院名录以正式公文形式报至我委医政司。并于2025年2月10日至17日期间登录公立医院绩效监测管理平台,在“资源管理”模块中添加2024年度新纳入监测的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监测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因合并、撤销、等级变化等原因退出监测的公立医院名录由系统工程师统一在后台操作处理。
 
二、采集住院病案首页数据
 
参加监测的各有关医院应当按照要求,统一使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2022汇总版)》《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2022汇总版)》,规范填写住院病案首页(相关资料可在公立医院绩效监测管理平台下载),并按照《绩效监测与医疗质量管理住院病案首页数据采集质量与接口标准(2020年版)》将2024年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
 
已参加2023年度绩效监测的医院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新纳入监测的医院应当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2022-2024年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
 
三、按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一)医院满意度调查。各有关医院应当按照我委组织的医院满意度调查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满意度调查工作。
 
(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各有关医院应当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参加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其中,三级公立医院应当参加国家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二级公立医院应当参加所在地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
 
(三)维护相关人员信息。各有关医院应当于2025年2月28日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维护本医院的相关人员信息。其中,麻醉、病理及感染性疾病科医师均应当维护到具体科室。
 
其他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工作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其他事项
 
公立医院绩效监测管理平台数据采集、质控时间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联系人:王了、朱焱磊
 
联系电话:010-68791885、68791887
 
传 真:010-68792195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联系人:管婧崟、孙彩霞、褚湜婧
 
联系电话:010-68791185、68791681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公立医院绩效监测管理平台服务QQ:800094911
 
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服务电话:4006008812、4000030686
 
管理平台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2962628转8547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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