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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采药品 “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5/7 10:06:17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局相关处室:
 
现将《浙江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主动公开)
 
浙江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
 
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成果,推动集采工作提质扩面,让群众便捷购买集采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活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奋力解除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切实减轻就医购药负担,践行医保惠民便民使命,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遵循“便民惠民、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工作思路,开展集采药品“三进”活动,方便群众就近购药,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按积极参与、主动承诺、产能充足、保障供应的原则,在国家和我省集采落地执行的中选药品中,将中选企业承诺供应的品种确定为《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根据集采落地品种实施动态调整。参加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药品,并签订《浙江省参加“三进”承诺书(企业版)》(附件1)。
 
(二)医药机构范围。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均应参加,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自愿原则参加。鼓励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设立“医保惠民专柜”。参与名单面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参加单位。以设区市为单位,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可填写《浙江省参加“三进”申请承诺书》(附件2),提交至属地医保部门,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确定名单,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并将名单及采购需求汇总后报省药械采购中心。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汇总全省参加单位名单和采购需求信息,统一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1.基层医疗机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集采药品。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统一采购配送药品。
 
2.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三进”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执行《定点医疗单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医保发〔2024〕22号)有关规定,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
 
3.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的集采药品销售价格执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可按一定比例加价销售,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零售药店在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线上应与线下价格保持一致,并在线上平台销售的药品名称前标识“集采药品”字样,可能产生的配送费用另行计算。
 
(二)药品配备要求。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从清单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历史使用情况积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应报尽报,应采尽采;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品种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院配备药品总品种的30%或其配备品种与清单重合的品种不少于50%,鼓励综合性民营医疗机构、专科性民营医疗机构分别达到100种、20种;定点零售药店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其中连锁零售药店以设区市为单位配齐。
 
(三)明确协议采购量。各市医保部门、省药械采购中心为参加“三进”的单位提供招采管理系统平台账号,实现集采中选产品的线上采购、线上结算。各参加“三进”的单位在招采管理系统确定配备药品品种及其年度协议采购量,以明确中选企业供应预期。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自身需求由连锁药店总部申报采购需求。
 
(四)统一规划标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鼓励连锁药店在店内显眼位置设置“医保惠民专柜”,除集采中选药品外,国谈双通道药品、日均治疗费用在5元以下的、集采同品种且价差在1.5倍以内等质优价宜的产品均可纳入;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配套措施
 
(一)明确各方责任。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三进”的单位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明确采购需求。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按购销协议保质保量生产供应,确定配送企业,并及时在招采管理系统维护配送等相关信息。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和配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三进”单位要按购销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督促供应保障。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省级医保部门可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资格、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清单等,纳入集采评估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信用评级依规给予处理。
 
(三)强化药品管理。“三进”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好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码扫码要求,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参加单位如在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应予标识“集采药品”字样且限本省范围内销售。
 
(四)完善激励措施。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集采药品参加“三进”的单位激励机制,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药店、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招采信用评价、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中予以综合考量。对设置医保惠民专柜的定点零售药店优先纳入即时结算范围,将月核算拨付时限由现行的对账申报截止次日起3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5年4月底前)。公布《浙江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启动集采药品“三进”宣传和动员,提升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二)确定药品范围(2025年5月上旬)。征求中选企业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意向、签订承诺书,发布《浙江省“三进”集采药品清单》。
 
(三)开展专柜试点(2025年5月上旬)。选取杭州、宁波、绍兴等市医保部门动员辖区内连锁定点零售药店选取1-2家人流量大、地理位置较好、经营面积合适的零售药店设立“医保惠民专柜”。
 
(四)全面动员启动(2025年6月底前)。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指导辖区参加单位落实“四统一”标准签订申请书和承诺书,完成相关软、硬件改造、开通招采管理系统采购账号、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向社会公布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单位名单。
 
(五)总结交流经验(2025年9月底前)。对全省集采药品“三进”活动进行总结评估,组织现场调研、经验交流等,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稳妥有序常态化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集采药品“三进”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切实将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提升医保服务质效的生动实践,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采药品“三进”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省医保局统筹全省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省药械采购中心承担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具体性事务;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参加单位集采药品采购工作的宣传、组织、协调、指导,加强跟踪监督,重点就“四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标准执行不规范、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超出承诺加价率销售药品、串货倒卖集采药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单位药品集采政策的解读与培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使集采药品“三进”的重要意义、实践成效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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