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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推进医保药品直接结算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5/5/13 10:18:32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依托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积极稳妥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促进医疗机构落实货款结算主体责任,防范拖欠企业货款问题,确保药品货款及时支付,优化医药产业营商环境,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医保药品货款直接结算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方式与范围
 
自2025年5月1日起,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挂网的全部医保药品货款(含集采非医保药品),由青海省医保经办服务中心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有产品纳入直接结算品种范围的相关医药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配送企业)均参加直接结算。
 
二、医保药品直接结算程序
 
(一)提交货款支付委托书。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于5月31日前,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中维护本单位的相关信息,并上传《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支付委托书》(见附件)。
 
(二)上传货款结算申请。医药配送企业于5月15日前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中维护本企业相关信息,并自5月起每月25日前发起所配送的医保药品货款结算申请(必须每月发起申请)。
 
(三)审核货款结算金额。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于每月25日前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对各医药配送企业医保药品货款结算金额进行审核,并进行确认。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当月未确认的,暂缓支付该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直至确认医保药品货款后,恢复支付。
 
(四)支付医保药品货款。青海省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中,根据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与医药企业进行结算。
 
(五)配送率考核。省医疗保障局通过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按月对医药配送企业当月的配送率进行监测,当月配送率未达到90%的医药企业,暂停当月的药品货款结算,次月配送率达到90%后,恢复货款结算。
 
三、资金来源
 
医保药品直接结算所需货款,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支付,通过往来账款核算,商保公司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按月予以扣回并及时上解至省医保经办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城乡居民基金不能足额扣回的,各统筹区医保经办部门应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扣回,并上解至省医保经办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
 
四、工作要求
 
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保药品货款,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人员配置、优化完善信息系统、招采子系统交易信息监测、医疗机构货款结算责任落实情况监管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货款结算支付各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确保基金安全为核心,不断优化结算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支付委托书》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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