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环磷腺苷葡胺等66个化学药品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的通知。采购执行周期:2025年7月16日至2027年7月15日。
附件:环磷腺苷葡胺等66个化学药品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药品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我省牵头组织开展了环磷腺苷葡胺等66个化学药品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环磷腺苷葡胺等66个化学药品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SCLM-YP2025-1)》,现就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的落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挂网采购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落实中选企业供应配送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
(二)相关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中选结果见附件)。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建立配送网络,履行供货承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仍由中选企业按中选价进行供应。
(三)非中选产品按联动全国最低挂网价格原则动态调整,鼓励企业进一步降价。采购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供应及使用情况监测
(一)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要求,压实中选企业履约责任,在采购周期内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畅通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渠道,健全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常态化监测机制,做好中选产品供应情况监测。
(二)促进中选产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是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报量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总控及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能完成合同量的基础上,可根据临床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
三、落实货款预付政策
按照我省药品集采医保资金预付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约定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上的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预付药品采购货款。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并按规定预付剩余货款。
四、采购执行周期
2025年7月16日至2027年7月15日。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五、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联盟采购文件、公告及通知要求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执行。
如遇国家及我省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2025年7月15日
信息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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