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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目录)7月16日 关乎用药报销!河北明确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

  发布日期:2025/7/17 9:51:29

7月16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57个单独支付药品名单.pdf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2023年我省先后印发《关于做好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办〔2023〕31号)《关于将适合门诊使用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办〔2023〕47号),建立了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机制,有效减轻了参保患者费用负担。为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尤其是减轻罕见病等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保基本、保大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现就完善我省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省医保局从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中筛选出的适应症明确、年度治疗费用高、适合长期门诊治疗的57个药品(附件),各市要全部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参保人员需求,对于目前正在执行的57个药品以外的单独支付药品品种,可予以保留或剔除,也可增加其他单独支付药品品种。


二、单独支付药品政策。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不低于60%,居民不低于50%。各地确定年度报销限额时应根据单独支付药品的年度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报销比例计算确定。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患者在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各地住院政策执行。


三、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


四、参保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


五、单独支付药品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实行。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冀医保办〔2023〕31号、冀医保办〔2023〕47号的衔接,既往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10日

信息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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