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来源:国家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5/8/1 9:36:06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7月31日—8月3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建议反馈至qxjgec@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反馈意见”。
附件:1.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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