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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5/8/4 10:03:27


国卫办医政发〔2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为进一步引导医疗机构聚焦主责主业,规范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管理,便捷患者看病就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门诊命名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门诊并规范提供门诊诊疗服务,确保门诊诊疗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医疗机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清晰准确的原则进行门诊命名。原则上,门诊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匹配,可在一级诊疗科目基础上,依据二级诊疗科目进行细化,如“内科门诊”“外科门诊”“心血管内科门诊”“神经外科门诊”等。不得使用模糊、笼统或容易混淆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使用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暗示疗效的名称。
 
中医科室门诊命名应当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中医医院设置的专病门诊应以疾病、症状命名,符合中医理论、科学规范、简短准确,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度,从易于理解的角度出发,使用较为通俗易懂的名称,如“心悸门诊”、“失眠门诊”等,不得采用夸大、不切实际的用语,不得采用误导患者的用语。
 
二、规范特色门诊命名
 
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专科特色和技术优势设置特色门诊。特色门诊名称应当真实、准确、简洁、清晰地反映专科特色和诊疗范围,可使用疾病和症状名称进行命名,如“糖尿病(特色)门诊”“儿童生长发育(特色)门诊”“健康体重管理门诊”等。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标新立异、容易引发社会焦虑和争议的名称。
 
三、规范多学科联合门诊命名
 
医疗机构可聚焦疑难危重患者诊疗服务需求,设置多学科联合门诊,为患者提供多学科联合诊疗(MDT)服务。多学科联合门诊名称应当充分体现牵头专科特色,后缀“联合门诊”或“MDT门诊”进行命名,如“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联合门诊”,或者使用重大疾病名称后缀“多学科联合(MDT)门诊”命名,如“胃癌多学科联合(MDT)门诊”。
 
四、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本机构门诊设置与命名情况,对门诊设置与命名不规范问题立行立改。同时,调整门诊标牌、引导标识,优化门诊管理流程,并为患者提供导诊服务,提升患者就诊体验。要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发布门诊信息,方便患者看病就医。
 
五、加强门诊名称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对门诊设置与命名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对因不规范命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门诊规范命名纳入医疗机构评审、校验统筹推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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