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旨在完善药品挂网机制、优化服务流程、推进价格治理规范化。新规立足 "企业自主定价为主、政策调控为辅" 的原则,结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和竞争格局,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药品挂网体系。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已挂网药品按原规定执行,新申请挂网药品全面适用新规。

一、挂网申报核心要求
申报主体与责任
主体资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申报主体,外资企业可由境内总代理代办(需提供书面授权)
信息披露:需提交完整产品信息、价格资料及守信承诺,主动披露价格构成及追溯码信息
配送责任:未在 1 个月内确立配送关系导致临床供应受阻的,将面临取消挂网资格或失信评级
自主定价与协议价格机制
市场化定价:企业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自主定价,省药采中心 "高效办成一件事" 原则快速办理
特殊药品政策:
创新药:可选择首发受理省份,实行直接挂网和联审通办,纳入医保 / 商保目录的创新药享受流程简化
集采药品:国采 / 省采中选药品协议期内按中选价直接挂网,中药饮片、配方颗粒按集采政策执行
短缺药品:按《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差异化挂网,企业需主动开展价格风险自查
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免费药品、疫苗等另行管理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要点
同种药品同厂牌比价关系
地区间联动:新申报价格不超过已挂网省份价格或差比价换算结果,5% 且 5 元内差异视为一致
剂型规格比价:需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单剂量包装价格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中位数或日均治疗费用相当
渠道比价:挂网价应与本地民营医院、社会药店及互联网 "即时达" 价格相当,超 1.3 倍将被督促调整
不同厂牌比价关系(分类型)
药品类型
价格限制标准
豁免条件
化学药口服制剂
过评药不超过参比制剂 70%,未过评药不超过 60%
最小制剂单位≤0.2 元
化学药注射剂
过评药不超过参比制剂 70%,小水针≤1 元、大输液≤2 元
小水针≤1 元、大输液≤2 元
中成药
同名同方不超过首报价格 80%,日均治疗费用 3-5 倍设黄 / 红标
日均治疗费用≤5 元
生物类似药
首报不超过参照药 80%,日均治疗费用 3-5 倍设黄 / 红标
挂网企业≤2 家
三、谈判与集采药品挂网规范
国家谈判 / 集采药品
协议期内按医保支付标准 / 中选价直接挂网,新增规格按差比价规则确定价格
非供应地区产品不超过中选价 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
联盟集采药品
参与联盟按中选价挂网,非供应地区按不超过中选价 1.5 倍挂网
未参与联盟集采产品按本省常规挂网规则办理
价格风险管理与动态调整
风险警示机制
黄标警示:价格超黄标(最低价 3 倍),字体标黄并提示 "有低价替代"
红标警示:价格超红标(最低价 5 倍),背景标红并提示 "存在价格风险"
动态调整要求
价格联动:全国最低挂网价出现后 30 天内须主动下调,否则暂停挂网
撤网管理:主动撤网保留记录 2 年,被强制撤网不予保留;恢复挂网需不超原价格和黄标
异常处置:价格超参照价 10 倍、连续涨价或销售异常的,将启动约谈或撤网程序
企业合规要点与实施安排
过渡期安排
原挂网药品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新申报药品全面适用新规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 3 年内原则上不受理涨价申请
重点合规事项
1.完整披露价格信息并提交守信承诺
2.建立价格监测机制,及时响应平台调整要求
3.规范短缺药品申报流程,主动开展风险自查
4.单剂量包装需符合疗程用量要求并合理定价
5.关注差比价规则豁免条件,准确适用价格政策
政策亮点解读
创新服务:推行 "高效办成一件事",创新药联审通办、流程简化
精准调控:差异化管理短缺药品与价格风险品种,保障临床供应
全程监管:建立从申报受理到动态调整的全周期价格管理体系
企业赋能:扩大企业自主定价权,同步强化价格主体责任
青海省药采中心将加强内控管理,建立交叉核验机制,确保每个药品唯一有效挂网记录。企业可通过 "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 办理相关业务,政策执行中如有疑问可联系省药采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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