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明确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新规旨在规范药品挂网采购管理,提高标准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采购市场和供应保障体系。

一、新规核心变化与亮点
1. 企业自主定价与价格承诺机制
自主定价权:除医保谈判、集采中选药品外,其他药品由企业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和竞争格局自主定价
价格承诺义务:企业需承诺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对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等失信行为授权查询增值税发票信息
2. 创新药挂网流程优化
首发选择权:新上市创新药可自行选择首发受理省份
跨省互认机制:在其他省份首发挂网且自评良好的创新药,可享受省域间同等支持政策,加速临床应用
3. 全国最低价联动机制
新增挂网要求:需提供全国 6 个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申报价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
动态调整义务:已挂网药品出现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价的,企业须于 30 日内完成调价
4. 价格风险分级管理体系
黄标预警(背景标黄):价格高于同通用名药品 1.8 倍,提示 "有其他较低价产品"
红标警示(背景标红):价格高于同通用名药品 3 倍,提示 "存在价格风险,建议优先采购低价产品"
二、药品挂网分类及申报指南
(一)常规药品挂网
差比价规则:不同剂型、规格药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价格,口服制剂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计价,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计价
价格限制:
过评药品:首个过评药不高于参比制剂 70%,后续过评药不高于首个过评价
未过评药品:不高于参比制剂 60%,且不超过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
豁免条件:
口服固体制剂≤0.2 元 / 单位
注射剂≤1 元 / 单位(小水针 / 粉针)、≤2 元 / 单位(大输液)
(二)特殊类型药品挂网
药品类型
挂网规则
价格要求
医保谈判 / 竞价药品
协议期内直接挂网
不高于国家支付标准
集采中选药品
协议期内按中选价挂网
非主供产品不高于中选价 1.5 倍
短缺药品
排除价格风险后挂网
不高于全国 6 省最低挂网价
麻醉 / 一类精神药品
政府定价管理
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
三、挂网药品价格动态管理
1. 价格调整机制
主动调整:企业发现挂网价高于全国最低价或本地市场价,须 30 日内申请调价
被动调整:医保部门监测发现价格异常,约谈企业限期整改
集采过渡期:协议期满后保持原中选价半年,半年后可按新规调整
2. 挂网状态管理
暂停挂网:涉及专利纠纷、投诉举报待核实、未及时调价等情形
撤销挂网:注册批件注销、严重失信、生产质量不合规等情形
重新申报:撤销挂网满 2 年后可按新增流程申报,原低价记录优先保留
3. 价格治理措施
重点监控:年销售额高、连续涨价、费用率异常的药品
分级处置:超过参照价 10 倍的药品直接撤销挂网
企业合规:同一企业红标警示药品累计达一定数量将启动合规调查
四、企业与医疗机构责任清单
企业责任:
申报义务:如实填报产品信息,提供全国最低价证明材料
价格管理:建立价格监测机制,及时响应平台调价通知
配送保障:确保偏远地区配送到位,满足临床采购需求
信用承诺:对申报价格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责任:
全流程平台采购:公立医疗机构 100% 通过省医保招采平台采购
带码采购:落实 "带码采购" 要求,确保药品信息与订单一致
实际价格登记:低于挂网价的实际采购价须单独登记,供医保部门监测
备案采购管理:临床必需未挂网药品实行 "一药一备案",金额不超过年度采购总额 1%
五、政策实施影响与展望
对医药市场:
促进公平竞争:统一价格基准,避免省际价格歧视
规范市场秩序:遏制虚高定价、包装换规格涨价等行为
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企业聚焦临床价值高的药品研发生产
对创新药发展:
加速准入流程:首发省份选择机制减少重复申报
优化定价环境:允许企业基于临床价值自主定价
降低交易成本:省域间同等支持政策减少跨省壁垒
对患者权益:
保障药品可及:短缺药品优先挂网机制
控制费用负担:价格联动和风险管控遏制虚高定价
促进合理用药:价格提示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药品
过渡期准备建议
1.企业行动清单:
开展已挂网药品价格自查,特别是全国最低价对比
梳理创新药产品,评估首发省份选择策略
完善内部价格监测机制,确保 30 日调价响应
2.医疗机构准备:
优化采购流程,确保 100% 平台采购落地
建立价格风险药品评估机制,优先采购性价比高的产品
3.政策衔接提示:
2025 年 10 月前完成历史价格数据清理
关注后续配套操作细则,特别是差比价规则实施指南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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