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已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开展,是以省医保局相关函件要求为政策依据,旨在通过系统性治理手段规范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在此背景下,本次公示作为第三十二批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的具体落实举措,既是对前期治理工作的延续,也是构建常态化价格监管体系的关键环节。
附件:价格调整情况表(5).rar

公示批次与内容范围
本次公示为黑龙江省已挂网药品价格治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的第三十二批公示,其批次编号具有明确的政策意义,是政策执行进度的量化标识,直观反映了黑龙江省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阶段性推进成果与系统性实施路径。作为药品价格动态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批次公示延续了前序三十一批次的工作逻辑,体现了价格治理体系的持续性与常态化特征。
从公示内容性质来看,本次公示属于企业自主行为的合规性审核前置环节,核心功能在于对企业提交的药品价格调整申请进行规范化披露与合规性校验。公示内容聚焦企业自主申请的药品价格调整相关信息,具体涵盖药品通用名称、调整前后价格、调整理由等核心要素,相关明细已通过附件形式对外公开,为后续监管部门的合规性审核与社会监督提供了透明化基础。
过连续三十二批的公示实践,黑龙江省已构建起“企业自主申请—官方规范公示—合规性审核—动态调整”的全流程价格治理链条,本次公示作为该链条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巩固了药品价格市场化调节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的制度框架。
公示期时间规定
本次黑龙江省已挂网药品价格治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公示(第三十二批)的公示期设定为 1 天,这一政策设计显著区别于常规行政公示中 3 至 7 天的标准周期,体现出药品价格治理领域对时效性的特殊考量。从政策逻辑层面分析,1 天公示期的设定可能基于两方面核心目标:其一,通过压缩公示环节耗时,提升价格治理流程的整体效率,以快速响应药品市场价格动态变化及企业经营需求;其二,缩短企业等待周期,降低因公示时间过长导致的市场不确定性,尤其在药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频繁的背景下,有助于企业更灵活地调整定价策略。
异议处理是药品价格治理公示环节的重要保障机制,旨在规范企业申诉行为并确保信息纠错的时效性与规范性。根据公示管理相关规定,异议处理需严格遵循“条件-渠道-时限-后果”的闭环管理逻辑,具体流程如下:
1、异议提出条件
企业或相关主体提出异议的核心前提为对公示信息内容存在异议,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价格信息、企业资质信息、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公示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规性存疑。异议申请需基于客观事实,且需在规定流程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以支持申诉主张。
2、异议提交渠道
异议需通过指定数字化平台提交,具体操作路径为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在系统内完成异议申请的在线填报与材料上传。该线上渠道为唯一官方受理途径,确保异议处理过程的可追溯性与规范性。
3、时限要求与逾期后果
异议的提出时限严格限定于公示期内,企业需在公示信息发布至公示期结束前的有效时段内完成异议提交。逾期提交的异议将不予受理,此举旨在保障公示流程的时效性,避免因异议滞后影响后续价格治理工作的推进节奏。
为确保药品价格调整机制的顺畅运行,黑龙江省已建立公示与挂网的闭环衔接机制,该机制以企业自主申请-价格公示-异议处理-挂网执行为核心流程,形成规范化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路径。针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药品,将启动挂网衔接程序,具体执行安排遵循“条件触发-平台操作-市场保障”的递进逻辑。
条件触发:公示期异议监测结果
药品价格调整申请经公示后,将进入为期规定时限的异议收集阶段。当公示期内未收到有效异议时,即满足挂网执行的前置条件。此环节通过明确异议反馈渠道与审核标准,确保价格调整的合规性与透明度,为后续挂网操作奠定合法性基础。
平台操作:恢复挂网执行机制
在满足无异议条件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启动恢复挂网执行程序。价格调整后的药品信息将被重新录入招采系统,相关采购参数(包括调整后的价格、规格、生产企业等)将同步更新至平台数据库,确保医疗机构可通过标准化流程完成采购申报。该操作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化衔接,减少人工干预,提升执行效率。
市场保障:招采环节的连续性衔接
恢复挂网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药品市场供应的连续性。价格调整后的药品重新进入招采环节后,将与现有采购目录形成有效衔接,确保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的稳定性。这一机制既实现了企业价格调整诉求的合规落地,又通过招采流程的无缝对接避免供应断档,维护了药品流通市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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