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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5/8/29 10:00:50

随着生态环境、生活方式和职业性疾病谱的不断变化,职业人群的健康面临多重疾病威胁并存、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职业病发病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广大劳动者健康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为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目标,健全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并向乡镇延伸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引导职业病医院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新要求,我委制定了《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现对《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充分展现职业病专科医院的特点
 
《标准》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等部分,充分体现职业病医院的特点;结合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设置相应科室,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对二级、三级职业病医院的床位、人员、设备按照目前职业病医院基本需求和发展前景等前瞻性地提出明确要求。
 
二、引导职业病专科医院落实功能定位
 
与职业病防治院(所)相比,职业病医院更注重二、三级预防。《标准》规定,二级职业病医院应当设置职业病科、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心理门诊、康复医学科。三级职业病医院在职业病科下设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肌肉骨骼疾病专业。这些科室的设置,进一步推动落实职业病诊疗功能定位,适应职业病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
 
三、《标准》的应用范围
 
(一)本标准为职业病医院基本要求。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职业病医院应当在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调整。
 
(三)职业病防治院(所)仍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职业病防治院(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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