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要求,云南省近日印发《医保基金和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旨在降低医药流通成本,提高供应保障能力,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委托书.doc
附件:2、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提醒函.doc
附件:3、云南省医保基金和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流程图.doc

一、核心目标
时间节点:2025年底实现国家集采产品、国谈药直接结算;2026年底全面覆盖所有集采产品和国谈药。
覆盖范围:先试点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逐步推广至全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结算原则
统一结算,分级清算:省级负责昆明地区结算,州市负责本统筹区结算并与县区清算。
阳光结算,统一经办:货款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户拨付,流程透明化。
委托结算:医疗机构签署委托书,委托医保部门用医保费用直接支付药企货款。
三、关键流程
1. 采购与确认
药企配送后,医疗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且无异议的系统默认完成。
2. 结算申请
每月5日前:药企在招采子系统发起结算申请,需匹配订单与票据信息。
3. 对账与审核
每月8日前:医疗机构审核结算数据,异议需2日内反馈,逾期默认通过。
4. 支付与清算
每月底前:医保部门从基金账户直接向药企付款,州市与县区完成清算。
四、实施意义
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中间环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保障药品供应:明确结算责任与时限,确保医疗机构用药及时。
优化流程:全流程线上化操作,实现“阳光结算”,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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