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 医保支付政策 |
|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10/28 10: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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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2〕111号)《关于印发<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46号)《关于印发<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36号)《关于印发<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5号)《关于印发<中医骨伤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加快落实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决定对我市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国家医保局《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等5类中医类立项指南,按照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要素,整合规范我市现行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1项(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32项(详见附件2)。
二、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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