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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市场主导、分类采购、动态调整"为核心,首次将境内上市所有药品纳入挂网范围,标志着药品采购机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各区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根据挂网规则共识精神,制定了《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医保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根据挂网规则共识精神,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采购机制,坚持一个平台、分类采购、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坚持强化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扎实做好服务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挂网范围
药品挂网以满足治疗用药需求为主,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纳入挂网范围。
三、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
四、挂网申报内容
药品挂网申报内容包括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展示的药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信息。挂网价格信息为申报主体承诺供应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的挂网价格。所有申报主体均应实施药品挂网采购。
药品挂网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根据挂网共识相关精神,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按照短缺药、国家集采、省际联盟集采、新上市药品等药品属性进行分类挂网,并明确各类药品挂网价格要求,制定《天津市药品挂网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
五、挂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对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内品种,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协同。
(一)短缺药品以其挂网价格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医保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按国家要求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国家、联盟及我市集采药品按集中带量采购有关要求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政府定价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二)在我市完成首发价格直接挂网的医保目录内新上市药品,以首发价格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价格风险处置药品以符合价格要求的企业承诺价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四)其他挂网药品,按不高于挂网限价挂网的,以挂网限价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挂网限价的,取已挂网同品种药品(不含价格风险提示红标或黄标药品的价格)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的最低价格为该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六、常态化推进药品挂网和价格动态调整
(一)逐步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将各类差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可单独提出申请,由市医药采购中心组织研究初核,市医保局复核后按程序完成挂网,并根据价格水平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申请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二)我市已挂网药品,在其他省(市、区)产生更低的挂网价格时,企业应于价格调整后的30天内向平台申请调整。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定点医药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全市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是药品采购的主体,负责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应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按要求落实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二)支持定点医药机构发挥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挂网价格。采购平台挂网价为医药机构采购药品的上限价,鼓励医药机构在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议价结果由采购平台记录保存,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经医药机构与企业议价,形成九段线价格,代表价格高、中、低水平。对医药机构在采购中选择红、黄区偏高价位产品的行为及时预警,进一步提升医药产品采购价格透明度。
(三)加强追溯码管理和应用,采购平台实行“带码挂网”“带码投标”,
,做到“无码不采”“逢采必扫”,及时上传追溯信息。
(四)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按确认的价格供应药品,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不能保证供应的药品,实施联合惩戒,并在采购平台公示。对于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本方案印发后,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要求执行。
附件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现对药品挂网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药品挂网价格原则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
二、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药品分类挂网细则
(一)短缺药品
国家和我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以下简称“短缺药品”)价格坚持市场决定,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成本变化等合理因素自主调节价格,企业按照《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和价格风险管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5〕30号)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医药机构自主采购,实施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切实保障药品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企业自主申报本企业同品种药品在全国各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格供医药机构参考。
(二)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
1.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
2.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
3.未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
4.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
5.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
1.国家组织集采我市主供、备供、续约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2.第二备供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国家中选价格的高值,同时不得高于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价和梯度降价结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备供中选药品的,按中选价格挂网。
3.非我市主供、备供、第二备供的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国家中选价中的高值,同时不得高于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价和梯度降价结果。
4.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和同品种药品梯度降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挂网。以同品种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参比制剂暂不设红标价格。
5.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和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我市最低挂网价格,且不得高于同品种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未过评药品”)我市最低挂网价格的1.5倍;不符合价格要求的暂停挂网。同品种过评药品在我市挂网超过三家的,取消未过评药品的挂网资格,在过评后可恢复挂网资格。
(四)联盟及我市集采药品
1.联盟及我市集采的中选、续约药品按我市中选价格挂网。
2.联盟集采非供应我市的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中选价中的高值。
3.同品种非中选的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4.同品种非中选过评药品,在我市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化学药品以同品种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中成药和生物类似物以同品种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5.同品种非中选的未过评药品,在我市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60%,且不高于同品种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和集采最高中选价。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国家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与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药品存在差比价关系的同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已公布最高零售价药品差比计算后的价格。
2.国家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最低挂网价格。
(六)新上市药品
有首发价格的新上市药品,以首发价格直接挂网。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细化完善挂网流程,支持新上市药品在我市首发挂网。
(七)价格风险处置药品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企业存在差比价关系的其他药品,以承诺价为基准,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不予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八)中药配方颗粒
符合国家或我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或符合其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并已在天津市药监部门完成跨省销售备案,且符合药监部门生产监管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最低挂网价格。以同品种同规格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
(九)其他药品
1.同品种同企业药品挂网细则
同品种同企业药品在平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结果,且不高于同品种同企业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1.5倍。对高于《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结果挂网的药品按照药品价格风险处置机制标识为黄标药品。
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经差比价规则换算的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我市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我市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我市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2.同品种不同企业药品挂网细则
2.1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
(1)参比制剂
药品以同通用名(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品种药品
在我市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化学药品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品种药品
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60%。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的按红标管理。
(4)豁免条件
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2.2化学药注射剂
(1)参比制剂
以同品种其他药品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若同品种其他药品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品种药品
过评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
同品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以过评同品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品种药品
同品种参比制剂已挂网的,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同品种参比制剂未挂网的,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已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
同品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品种药时,以未过评同品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品种药时,未过评同品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的按红标管理。
(4)豁免条件
小于50ml(不含)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于50ml(含)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2.3中成药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我市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2.4生物类似药
在我市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同品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
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四、补单采购管理
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药品短缺等特殊情况,作为临时性措施允许医药机构与企业先自主议定价格采购使用。药品生产企业应同步按流程完成药品挂网工作,医药机构须于15天内在平台补单,采购中心按程序复核价格后予以挂网采购。
五、撤销挂网管理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
六、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改进监测分析工作,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重点对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或变化幅度巨大的,利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作,排除价格风险。
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管理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管理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可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量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七、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实行动态调整。药品价格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同品种药品多家企业申请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药品挂网价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排除风险后,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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