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1月18日专电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近日出台,对各类医疗机构建立药品采购、储存、调配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药房(柜)、药库设立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规定“将医疗机构纳入药品安全远程监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立药房”。
医疗机构是最主要的药品消费终端,有80%的药品通过医疗机构用到患者身上,但相当一部分农村和基层医疗机构存在药品质量管理责任不落实、药品采购渠道不规范、药品储存保管条件薄弱以及不合理用药等问题。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介绍,《规范》涵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设备与设施、药品采购与验收、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品调配与使用等各个环节,对于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将起到重要推动和促进作用。
如在落实药品质量管理责任方面,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药剂科、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承担直接责任,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且采购与验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规范》还要求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应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网,接受远程动态监管,确保药品使用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据了解,从明年上半年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对各类医疗机构执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条件的,将严格按规定取消其药房(柜)、药库设立资格。
信息来源:新华网
本站编辑:魏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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