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尘埃落地,有人强烈抨击,有人寄予厚望。
一次药品招标的探索,有创新,有缺陷。
广东药交新规呼啸而来,需思考政策冲击,更需思考政策执行。
特邀嘉宾(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本报特约观察家 耿鸿武
本报特约观察家 秦禾
医药行业资深人士 蔡志军
华中科技大学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昊
◆本期主持:何丽敏
【观点平台】
看待药品价格和费用,有不同的评估方法,最原始的算术价格,到加权价格、历史对比、总体药品费用、采购费用等等。另外,推高药品价格的主力是高层次药品和独家、异形品规,该规则对于竞争性品规(3家企业以上)杀伤力很大,对于高价主力,无法构成压力。至于新规的亮点,体现在无地方保护、监管轻松经办人廉洁、动态交易非一锤子买卖等等。
——@浙江天花板
新规中看似极端的做法,比较符合广东历来的做事风格。从预期看,企业将会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放在针对价格的关注,可以起到降价和提升政府话语权的作用。但这也会给企业和医院的管理,造成不小的影响。是否能够达到期望的效果,大家可以回想以往在广东的各种政策的执行,也许就会有自己的答案了。
——@孙跃武老师
药交所模式尽管有许多不足,但有其合理性。目前的招标制度可以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建立新的模式取代招标势在必行。对药企而言,与其一味随大流反对,不如思考如何应对市场竞争变局。当然,广东模式试行之后有待完善,如1个月的采购周期是否有可实施性,如面临一个品种月月易主的情况是否会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造成不便,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和而
【思想碰撞】
一月一报,竞争更激烈
医药观察家:有观点称,广东药交新规实行的“一月一报”或会对传统的采购模式带来冲击,甚至改变传统的购销格局。在您看来,这个方式会带来什么影响?
秦禾:这对老式的招标方式或采购方式有较大的革新,其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从操作性上看,报价周期频率太高,不利于问题的反馈。另外,“一月一报”会把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院等各方的精力都集中于此,使得他们为此疲于奔命。对配送企业而言,商业运作、药品运输的成本将受到影响。
耿鸿武:这个做法只是采购方式的变化,对整体购销格局不会有影响。采购周期变了,会加快品种的更新,对用药的结构也有所影响,同时对药企带来巨大的压力,会加大相互间的竞争。
陈昊:我认为不会对传统的购销格局带来大的改变。因为医院用药有稳定性和延续性的特点,对于原研等品牌药,已形成用药习惯。这不仅仅出于价格因素以及报销政策的考虑,也和医生在用药上仍是以疗效、安全为最大的出发点有关。“一月一报”会对部分无品牌依托、未形成用药习惯、可替代性强、缺乏竞争力的品种形成冲击。此外,也有一些依赖非正常手段推广的新药品种会受到影响,比如抗生素类和中药。
蔡志军:企业在报价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的需求和以前医院关系的延续,以及每个月汇总的药品需求、所关联的医疗机构不一样等因素,所以企业在报价的环节就要对市场有所取舍。招标改革从这点出发也可以理解为某些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购销关系。这种模式的核心就在于团购报价之前需方的医疗机构不明确,每月一报所对应的医疗机构也不同,相比传统招标采购周期内的垄断性和不变的价格,此类招标方式所形成的价格也更加灵活,也可以理解为市场需求逐渐取代以往传统的购销关系。
医药观察家:受“一月一报”的影响,一些先入为主的药品或被后来的价低者“挤出”广东市场。对此,您有何看法?
耿鸿武:这本来就是市场竞争的问题。根据广东设计的模式,在保障质量、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价格越低者中标。其目的就是要以价格竞争的方式降低药价,把不适应这种竞争的药品淘汰出去。
陈昊:对部分品种(如无品牌效应的通用名药)而言,降价周期变短了。但大多数品种不会出现以前那种幅度的降价。因为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过度压缩药品价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有“先发优势”的品种会被挤出,但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其根源在于其自身不具备“不可替代性”或“优先选择性”。
秦禾:从宏观角度来说,药品招标的目的就是要降低药品虚高的价格。“一月一报”在方向上是没有问题的,也不会因此而产生“把优质产品挤出市场”的现象。凡招标就会产生降价的问题,优质产品能否站住脚,和宏观政策、国家总的医药政策有关。
独家坚挺,回款存难题
医药观察家:有分析人士认为,独家品种、品规、剂型将是广东药交所启动后,能规避价格战的相对优势品种。您是如何看待相对受益的独家品种?
耿鸿武:独家药品在这样的机制下保持高价,会导致政府的谈判机制失灵。保持价格坚挺,从医改的角度来说,不利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目前的机制对独家品种而言,不能起到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作用。这是广东机制的缺陷,也是药品招标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独家产品、优质优价的产品、单独定价的产品,拥有强有力的议价权,根本无法让其降价,而且这些高价产品也会导致医疗费用持续上升,无法造福老百姓。
秦禾:我觉得目前存在一个如何界定独家品种的问题或弊端。有些不是独家品种的产品经过改头换面就可以进入独家品种里进行招标,获得不少好处,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对于真正的独家品种而言,保住市场后在短期内就不存在竞争对手了。对于其他非独家品种的药品而言,是比较残酷的。
医药观察家:另外,广东新规中对解决回款的问题采用的是全省集中结算的方式,并且对60天内逾期不付款的医疗机构根据有关条款处理。但有业内人士对此规定的落实并不看好。对此,您是否赞成?您认为如何才能落实到位?
陈昊:我认为情况不乐观。医疗机构占款实际上是“以药补医”的体现形式之一,以药补医的机制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之前,压缩占款周期实际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切身利益。现在多数医疗机构占款在6个月以上,大幅压缩至60天,医疗机构难以承受。由于作为用药主体的医疗机构始终居强势一方,在政府投入不可能大幅增长以及医疗服务价格不可能大幅调高的前提下,它可能会采用其他形式迫使企业让利以获得补偿。
秦禾:我倒认为这个规定能真正实施,因为本来就是为了解决拖欠回款的问题而制定的。像银行、股市一样,都有保证金放在结算交易中心,但现在医院是没有的,这本身就不对等。现在按新规中规定的方式,是交易中心、系统在其中说了算,医院拖欠要进行罚款。此外,政府要监督和制定规则,医院不按时回款,就从保证金里扣,到了一定次数就罚款。
蔡志军:虽然条款是可行的,但是医疗机构回款慢最主要的问题还是政府拨款不到位。如果医疗机构真的无法按时付款,就算银行代付了也会产生不少问题,如最后的利息又该谁买单?
耿鸿武:自采取以省为单位的统一结算方式以来,很多省份执行得不是很好。所以,我们希望广东能做得更好,给企业带来一些便利,避免拖欠货款的现象的出现。但是,能不能实施是一回事,这个很难判断结果。最主要是解决资金到位的问题,医保资金不到位,回款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
三大进步,落地有隐患
医药观察家:根据披露的细则来看,您对广东药交新规有何评价?在您看来,有哪些地方仍需完善?
秦禾:我觉得在处罚力度、监督的手段上还有不足。没有找到理想和现实两者间的结合点。新规的关键在于能不能真正执行下去,还需要完善具体的细节。尽管整体的思路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过去的医改事实证明,有些问题不是招标就能解决的。另外,也存在一个现象,就是新规一出就招来一片反对声。而反对的声音大多来自企业,因为要他们降价。但从长远来说,对企业、尤其是有实力的药企而言还是有利于发展的。
蔡志军:交易新规中存在不少隐患,目前提出来的有医院的报量和采购周期是否可信、医院的回款问题银行能不能解决、政府会不会及时帮医院买单等,及交易新规执行之后可能会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官方也已承认这些问题正在研究改善。监督管理办法文件中早已明确相关责任以及义务,在有完善的监管以及其他相应措施的保证下,新规的实施还是主要依靠所有参与其中的从业人员共同推进维护的。
陈昊:我赞成广东新规的做法。因为它体现了三方面的进步,第一,药品招标的本质属性是经济活动,价格回归价值是招标的目标,规则的制定自然要围绕着价格回归来做文章,同时尽可能剥离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权力因素的干扰,这是宏观方向;至于政策的实际效果能否得到理想发挥,实际在于“度”的把握。
第二,团购、规模采购是招标的重要特征,是实现价格回归的手段,也是招标能发挥效力的内生动力。招标规则应体现契约精神,责、权、利明晰,单方制约的招标是寻租温床,不可能产生相对公平的招标,自然不会取得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数满意。
第三,药品质量层次划分。由于存在依据不足、标准混乱、问题丛生的缺点,招标机构没有能力实现对质量层次的判断,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质量层次划分,因此,与其沦为权力寻租工具,不如放弃这一腐败温床。
当然,广东新规理想色彩浓郁,它的施行仍将步履沉重,受到诸多因素制约。在正常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未能够完善建立之前,依靠改变药品购销模式来压缩药品价格,改变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现实的效果有限。隐患,仍应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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