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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最高支付比提高到90%

来源:成都商报  发布日期:2016/5/12 10:25:09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其报销比例为:
  剩余部分≤1万元,支付比例为77%
  1万元<剩余部分≤3万元,支付比例为80%
  3万元<剩余部分≤5万元,支付比例为85%
  剩余部分>5万元,支付比例为90%
  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其报销比例为:
  剩余部分≤1万元,支付比例为38.5%
  1万元<剩余部分≤3万元,支付比例为40%
  3万元<剩余部分≤5万元,支付比例为42.5%
  剩余部分>5万元,支付比例为60%
  为防止因病致贫,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提高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后,其医疗费用先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
  通知出台前,成都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报销比例是77%。通知明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两种按不同费率缴费的参保人员,各分4个不同级别,按不同比例报销。最高支付比例90%。
  根据通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以住院统筹方式),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或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直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无须再另行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通知还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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