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GSP限期整改公告(2016年第8号)。30家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要求,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理主要不符合GSP的事实:
1. 企业对个别首营企业的审核不符合要求;
2.企业采购个别药品时未按规定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审核,并留有记录。
3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与个别承运方签订的运输协议过期,未再次签订。
4. 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在职在岗;
5. 个别药品未按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6. 企业冷库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未进行定期验证;
7. 企业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个别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8. 养护人员对库房湿度没有进行有效调控。
9. 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传购销存数据到省局监管平台;
10.企业销售药品,未对采购单位的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有记录。
11. 企业未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核和修订。
12.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未明确在途时限。
13. 企业未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核和修订。
14.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未组织开展内审。
15. 质量管理部门未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16 企业的计算机系统未能对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部分药品出库复核及销售等数据;
17.企业对个别首营企业的审核不符合要求。
18. 库房未配备能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系统。
19. 个别冷藏的药品启运时运输记录未记录启运时间、启运温度等内容。
20. 企业未按规定对个别销后退回的药品进行收货。
21. 企业验收员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22. 企业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注册证》过期未重新注册;
23.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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