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标数据网 > 医药新闻频道 > 行业要闻 > 250批次药包材将被查

250批次药包材将被查

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发布日期:2016/8/10 10:49:06
   四川将对250批次药包材进行抽验!
8月9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通知,印发2016年度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实施方案。
   《方案》中指出,四川省药监局将针对常规且大量使用的药包材品种,并且对2015年度药包材抽验中不合格品种的生产企业进行追踪抽验,于2016年8月31日完成抽样工作。
   抽验品种主要为玻璃类、金属类(药用铝箔)、塑料类(塑料输液容器)、塑料类(药品包装用复合膜)、塑料类(固体药用硬片)、塑料类(药用塑料瓶)、塑料类(药用塑料瓶配套用盖)、塑料类(组合盖)、橡胶类(胶塞及垫片)等多个类别,共250批次。
附:《2016年度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实施方案》
一、抽验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使用,确保药品质量,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13号令),对药用包装材料进行抽验。
二、抽验范围
   全省21个市(州)的药包材生产、使用单位。
三、抽验品种
   抽验品种主要为玻璃类、金属类(药用铝箔)、塑料类(塑料输液容器)、塑料类(药品包装用复合膜)、塑料类(固体药用硬片)、塑料类(药用塑料瓶)、塑料类(药用塑料瓶配套用盖)、塑料类(组合盖)、橡胶类(胶塞及垫片)等多个类别,共250批次。抽验品种及检验项目详见附表一。
四、抽验重点
   本年度监督抽检重点是针对常规且大量使用的药包材品种,并且对2015年度药包材抽验中不合格品种的生产企业进行追踪抽验。此外,新版《国家药包材标准》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法规要求,2015年12月1日后生产的药包材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药包材生产企业对新标准的响应也是2016年度重点评价内容。
五、承担检验单位和抽样单位
(一)承担检验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承担抽样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药包材的抽样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负责抽样工作的实施。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配合工作。
六、抽样要求
(一)所抽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每批抽样量为检验量的3倍。具体抽样品种和数量详见附表一。
(二)抽样地点:应在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成品库、药品生产企业的包材库中进行抽样,具有特殊要求药包材应在规定环境条件下抽取。
(三)同一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的同一规格的药包材抽验不得超过3批。
(四)在药包材使用单位抽样时,应检查所使用药包材的注册证、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进厂质量检验报告。
(五)凡发现生产或使用无证药包材的情况,应立即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
(六)抽样时应填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抽样记录与凭证”及抽样封签,按附表中各品种包装要求进行分装封样,并在抽样现场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盖章后贴上完整的封签。
(七)对拒绝抽样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做好记录,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并公告。
(八)所抽样品应于3个工作日内连同抽样凭证及相关资料一并转交至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七、检验结果的通知
   合格样品检验报告书由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寄送被抽样单位1份,并报送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注册处1份;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书由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报送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注册处4份。
   收到检验报告书的单位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书7日内向承检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所有检验结束后,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将检验结果汇总后撰写2016年药包材评估分析报告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时间安排
抽样完成时间:2016年8月31日
检验完成时间:2016年10月15日
独家集采品种推荐 |
通用名 剂型 省份 基药 发布时间
巴戟补肾... 丸剂(... 云南 非... 2012-03-26
色甘酸钠... 滴眼剂 浙江 2020-11-12
洁白胶囊 胶囊剂 贵州 非... 2018-06-26
卡介菌纯... 注射液 江苏 2018-04-17
双氯芬酸... 气雾剂 福建 2016-03-08
地塞米松... 滴眼剂 山西 基... 2011-09-29
手掌参三... 水丸 北京 非... 2019-05-24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 网站更新公告 · 药监局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