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议价规则正式公布。笔者本着谨慎解读、反复推敲的态度,提出四个注意点,供各位投标君参考、借鉴。
现行有效采购价格的理解。
根据规则要求,以国家卫计委药品基本数据库现行有效采购价格作为拟中标参考价制定依据。基本数据库包含24个省。这里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平台来源是国管平台,二是必须是现行有效采购价格,三是省份的划分。其中,有微友反映,北京目前的价格只进行了公示,并体现在系统中,但目前实际采购价格价格仍然为原有中标价格。那么,北京联动的价格采还是不采,需要各位投标君要对比价格做到心中有数。至于公布了24个省份,其它省为什么没有公布,笔者只能说,公布有公布的道理,不说自有不说的依据。
自己挖的坑自己填。
规则要求:过保护期的专利药品及境外生产的药品参照全国各省级最低中标价格确定拟中标参考价;且该类药品中标价格与全国价格实行联动,原则上以三个月为周期进行一次价格调整。既然当初山东集采文件中,已经列明了竞价分组的依据,那么,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现在开始,谁自己挖的坑谁开始自己填。至于三个月调整一次,中国有句古话,原则上的事情,从来是可讲可不讲,如果没有强调原则,那么是一定要讲的。因此,价格体系的管控合理,不要产生太多的差异,才是最重要的。
福建的价格要珍惜。
有微友提问,福建省级入围有一个入围价,各片区未确标,这样的价格究竟算不算?笔者想说,如果价格高,平台采,为什么不算?如果价格低,平台采,为什么不申诉?道理很简单,以国家卫计委药品基本数据库现行有效采购价格为主。省级入围片区未确标,哪来的医院现行有效采购价格?而且,福建交易系统显示的价格全部是省级入围价格。这样的提问,笔者只有六个字的回复:多余!多余!多余!
山东集采下一步很残酷。
对于直接挂网药品来说,要迎接下一步以市为单位组建药品采购联合体的轮番砍价,至于公立医院改革城市,药品集采将以市为单位,在坚持统筹推进“三医联动”和“四个有利于”原则基础上,制定自行采购方案,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务院医改办备案。更重要的是,公立医院改革城市自行采购要与省级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如其成交价格高于省级中标价格的,执行省级中标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各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与部分省份一步确认降价的粗暴不同,山东集采采取的是小火慢炖、分步快走的方式,于无形中凌迟价格,直至调整到位为止。
对于珍惜山东市场的药招人来说,路还很长,洪荒之力必须有,前方且行且珍惜。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议价规则
一、以国家卫计委药品基本数据库现行有效采购价格作为拟中标参考价制定依据。基本数据库包含24个省(市、区)的中标价数据,24个省(市、区)分别是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过保护期的专利药品及境外生产的药品参照全国各省级最低中标价格确定拟中标参考价;且该类药品中标价格与全国价格实行联动,原则上以三个月为周期进行一次价格调整。
三、其它投标产品根据在上述省份中标数量多少确定拟中标参考价。
四、投标产品无参考数据的,参照本企业同通用名下本次其他中标产品,按照差比价规则确定拟中标参考价。如该企业同通用名下本次无中标产品的,参考本企业同通用名下剂型规格最接近的产品在上述省份中标情况,按上述规则确定拟中标参考价。
五、按上述规则仍无法确定中标参考价的,投标产品的拟中标参考价不得高于同一竞价组其他产品中标价格;同一竞价组无中标产品的,不得高于下一竞价组同类产品中标价格。
六、第二、三竞价组的产品中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前一竞价组产品中标价格。
七、同一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产品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产品应保持合理价差关系。
八、拟中标产品原则上不得高于我省现行中标价格及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
九、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平台对拟中标参考价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废标。将拟中标价格将通过平台进行公示,同时组织医疗机构对拟中标参考价与目前实际采购价格进行比对。
十、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布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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