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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发布新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产销劣药可获17倍-20倍罚款!

来源:广东省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1/2/23 11:27:27

2月22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省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通知内容中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公开,据悉该规则已于2021年1月8日经省司法厅审核通过。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该规则主要对广东省内食药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处罚量刑,其中违反了一下十一条的将“从重处罚”:

(一)具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之行为 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 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医疗器械、化妆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生产、销售医疗器 械、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 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或者采 取妨碍、逃避、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抗拒、拒不配 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 材料的,或者以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 变卖等方式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的; 

(六)涉案产品涉及植入性、介入性等高风险的医疗器 械的; 

(七)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灾害、重大活动期间或发生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 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一)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以下这四种情形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 

(三)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除此之外更是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力度,例如生产销售劣药的最重将予以药品货值金额17倍-20倍罚款;生产销售假药的最重可处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货值金额25.5 倍-30倍罚款;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可处365 万-500 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证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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