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药监局公布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一药店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违犯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被处以罚款约31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4万元,罚没金额合计超40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7月到12月,该药店当事人购进云南白药胶囊160000盒(规格:每粒装0.25g),云南白药膏7200盒(规格:6.5cm*10cm)、云南白药气雾剂4800盒(规格:每瓶85g)、硝酸咪康唑乳膏4200支(规格:2%)等等12个品规药品,但并未将上述药品配送至连锁门店,而是通过他人指定的物流公司把药品发往广东深圳、安徽阜阳等地,他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药店当事人支付药品货款。
接下来,药店当事人在电脑系统上把上述药品录入为“外调出库至下属门店”,然后再通过下属门店的电脑系统进行零售业务开票。经查,药店当事人违法所得935876.99元,涉及药品货值金额1057541元。
此外,当事人批准的药品经营方式为连锁,在部分涉及药品中,药店当事人没有相应首营品种资料。
根据以上事实,监管部门认为,药店当事人直接将药品销售给个人,并将药品从配送中心直接发至外省,而且部分药品无首营品种资料、相关记录未做到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已违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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