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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医院因报量不准、采购量未达标被通报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8/12 16:54:58

湖北通报国采完成情况,第四批一周期、第二批二周期、第五批一周期约定采购量完成度分别为134%、116%、80%。此外,多家医疗机构因报量不准、采购量未达标被通报。这也凸显随着国采常态化,监管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前期报量、后期的采购量完成度都将纳入到整个监管体系当中。

近日,湖北省医保局通报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总体来看完成度不错,其中第四批一周期完成度达134%,而第二批二周期完成度也达到了116%,此外,第五批一周期已完成整体采购量的80%。

第二批二周期:32个中选药品自2021年6月20日执行至2022年6月19日,全省实际采购量达32106. 29万片(粒、袋、支),整体完成约定采购量116%。

第四批一周期:45个中选药品自2021年5月10日执行至2022年5月9日,全省实际采购量达19788. 26万片(粒、袋、支),整体完成约定采购量134%。

第五批一周期:61个中选药品自2021年10月10日执行,截至2022年7月18日,实际采购量达7740.04万片(粒、袋、支),已整体完成约定采购量80%。

不过同时也发现不少问题。《通报》中显示部分市、公立医疗机构报量不准确、完成度低的问题凸显,要求其整改,后续将进行约谈。

带量采购项目的起点就是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报量的多寡不仅仅影响了企业参与集采的积极性,也影响了集采项目最终的结果。不过由于集采的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医疗机构的报量就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这一自主性是具有很大弹性的,会被关联的政策、市场及社会环境所约束和影响。

例如,公立医疗机构在逐步以 DRG/DIP 支付方式结算医疗费用,由于该支付方式标准化的按病种/病组管控,且以结余留用政策来实现最终的“盈余”,那么,医疗机构报量将会变得较为谨慎。

再加上集采政策鼓励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在采购周期内使用完协议约定采购量之后,仍然可以继续按原价格采购,像此前广东联盟集采对医疗机构的零报量也要求:采购增量部分(同通用名下药品)时要采购中选品种且不得低于 70%。

因此,医疗机构在报量环节将更加慎重,宁可先采购使用完协议量完成考核再继续追加采购量,这就让报量变得保守的同时使得日常采购和使用数量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这样的报量方式继续将情绪传导到企业端,企业对集采也难免会产生消极的态度。

鉴于此,国家及地方层面也陆续出台相关管理措施,除了以医疗机构历史实际使用量作为参考或基数外,还对实际报量与上一年度进行比对,如果发现较大波动需要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此外,《通报》明确对于供应或配送不及时的企业,要加强督导和监测,必要时按规定采用信用评价方式进行惩戒。

襄阳市、神农架林区、随州市完成率排名倒数后三,黄冈市、鄂州市、天门市报量准确率排名倒数后三,将被约谈

《通报》显示全省大部分地区整体完成第二批二周期和第四批一周期的约定采购量,其中,恩施州、咸宁市、仙桃市完成率排名全省前三;襄阳市、神农架林区、随州市完成率排名全省倒数后三。

同时,在第二批、第四批接续报量工作中,宜昌市、仙桃市、荆州市报量准确率排名全省前三;黄冈市、鄂州市、天门市报量准确率排名全省倒数后三。

《通报》明确使用量的落实是衡量集采改革成效的核心指标,各地要加强监测评价和考核,紧盯量的问题,切实做到报量准、供量足、用量实。请襄阳市、随州市、黄冈市、鄂州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医保局查摆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省局将适时开展约谈。

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整体完成第二批二周期、第四批一周期的约定采购量,部分医院因未足额完成、报量不准、用量不实将开展函询约谈

医院完成情况方面,《通报》显示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整体完成第二批二周期、第四批一周期的约定采购量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报量准确率和完成率排名全省前列;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基本完成整体的约定采购量。

使用量是集采改革成效的检验,但仍有部分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完成约定采购量等方面没有做到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湖北省荣军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总队医院未足额完成约定采购量;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报量不准、用量不实。

《通报》要求这些医疗机构负责药品集采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就本院药品集采完成情况进行问题排查和工作整改。我们将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函询约谈。

对于供应或配送不及时的企业,或将按规定采用信用评价方式进行惩戒。

《通报》要求在集中采购监管系统中对集采完成情况靠后、进度迟缓的医疗机构,要靠前指导,及时补齐工作短板;

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政策刻意拖沓或敷衍的医疗机构,根据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有关条款和相关文件要求,对其分管院领导或主要领导予以函询约谈,并将有关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供应或配送不及时的企业,要加强督导和监测,必要时按规定采用信用评价方式进行惩戒。

中选要积极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协调、妥善处置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提高配送时效,确保及时充足保障中选产品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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