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确将遴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同时要求制剂价格调整周期不得短于6个月,擅自提高价格或违反价格政策和医保有关规定的,将被移出基金支付范围,并追罚违规医保基金。
10月12日,甘肃省医保局发布《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办法(暂行)》,对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申报、调整和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制剂,是指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
根据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遴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动态调整。纳入甘肃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市(州)医疗保障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医疗保障局上报相关材料。
对于制剂价格,《办法》规定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不得短于6个月。
纳入条件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以定期集中受理审定的方式产生,拟申请制剂应当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以下简称“备案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
具有治疗作用且临床应用1年及以上;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成功,取得医疗机构制剂国家统一代码。
七类医疗机构制剂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
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
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避孕等作用的制剂;
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
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制成的单味药制剂;
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规范或政策规定的制剂。
四类情形制剂经专家评审后调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有以下情形的医疗机构制剂,经专家评审后,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有质量问题或使用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制剂;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公示证明文件的制剂;
未取得国家统一医保制剂代码的制剂;
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制剂。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完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机制,对于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全省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机构制剂以国家医保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编码形式纳入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在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中对医疗机构制剂信息进行政策标识和动态维护。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市(州)推荐的医疗机构制剂,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原则,采取“一院一品一审”的办法进行评审后,确定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名单,并经由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后,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通过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市(州)医疗保障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医疗保障局上报相关材料。
制剂价格调整周期不得短于6个月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申请备案价格,并按有关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制剂价格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不得短于6个月。
相关医疗机构要调整制剂价格时,须上报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审核同意,并将制剂成本测算、价格、变动原因、执行时间及审核结果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擅自提高价格或违反价格政策和医保有关规定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在履行调查、评审等程序后,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按相关规定将此制剂退出基金支付范围,并通知市州追罚违规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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