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海南省医保局下发《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救治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未在省平台挂网的新冠药品实行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可线下应急采购疫情防控救治必需的其他未挂网耗材,采购金额不纳入备案采购库管理。
《通知》要求有三:
一、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挂网绿色通道;
二、开通医疗机构线下应急采购渠道;
三、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保供稳价监测。
《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尚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实行直接挂网,落实好防控救治药品(医用耗材)挂网绿色通道政策。
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最新肺炎疫情诊疗方案中的治疗药品,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所需救治药品已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且生产和经营企业能够保障供应、及时配送的,应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对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但疫情防控救治必需的其他药品(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公平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以“先采购后录入”的方式与能够供货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议价后开展临时采购,事后7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自主录入采购信息。疫情期间新冠救治药品(医用耗材)应急采购金额不纳入备案采购库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托医药招采子系统,实时监测采购数据,重点关注疫情救治药品、短缺药、常用药的采购响应、库存和配送情况,提醒相关医药企业加紧备货,确保药品(医用耗材)及时配送到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相关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的监测力度,对存在不合理涨价的医疗机构和企业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启动信用评价。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需按采购平台通知要求,定期填报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治疗药品(含替代药品)的当日库存、当日消耗和新增采购数量、价格等信息。
省医疗保障局将实时共享监测数据,配合工信和卫健等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救治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对具备资质的医用防护救治用品生产企业信息进行整理,并在省采购平台对外发布,供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采购参考。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严格执行我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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