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公示2024年医用耗材第九批核验结果及耗材挂网交易目录的通知
按照分批核验、分批上线的原则,现将2024年医用耗材第九批核验和耗材项目变更申报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公示清单
本次公示的数据是截至2024年7月18日17:30在招采子系统上申报的医用耗材产品信息。核验结果公示表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从2024年7月22日9:00起至2024年7月24日17:00止。
三、申(投)诉方式
(一)企业登陆招采子系统选择“耗材招标管理→生产代理企业业务流程指引→企业耗材挂网申报→对公示产品申投诉”栏进行申(投)诉内容的维护,并提供真实、有效、清晰材料,上传文件为PDF格式,加盖企业鲜章上传,涉及价格申(投)诉的,须提供在相应省级采购平台的中标/挂网价格页面截图,一律不接收纸质申(投)诉材料。
(二)对核验结果有异议的企业,须在公示期内完成申(投)诉的提交。
来源:贵州医疗保障公众服务平台
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本次集采采购周期为2年。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省采购平台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式,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重叠时,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已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产品规格数量要求、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进院。
(二)质量保障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保障产品供应。如因特殊原因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等情况,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备供企业中选产品。当中选企业无法满足联盟地区市场需求时,备供企业可向省医保局申请,按程序获得中选企业身份。
(三)挂网药品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四)落实医保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我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中选药品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等政策。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中选产品优先使用、产品质量的监测监管,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要加强同医疗机构沟通,及时掌握中选药品执行情况。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三、青海省关于公示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第二十八批)企业申报信息的通知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函》(青医保局函〔2019〕289号)和《关于在医保服务平台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2〕20号)要求,现对第二十八批医用耗材产品及配送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23日至7月29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7月29日18:00。
来源: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网
四、浙江省关于药品挂网采购等信息梳理结果的公示(2024年度第七批)
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及《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挂网采购申报信息等梳理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私信客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至7月29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工作时间)递交相关书面材料至省药械采购中心。
二、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我中心反映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无中生有和不实投诉。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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