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北京市关于中药饮片类产品增补挂网结果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中药饮片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安排,已完成对中药饮片类产品增补挂网申报信息质疑、澄清处理,现将产品信息申报结果予以公布,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简称“招采子系统”),进入“中药饮片管理-公示及质疑-饮片产品结果公示”菜单进行查看。公示期为2024年7月26日12时至2024年7月27日12时,公示结束后符合挂网要求的产品将纳入《饮片产品基础数据库》。
为保障医疗机构挂网采购,生产企业应对纳入《饮片产品基础数据库》的中药饮片,尽快办理新产品委托配送商工作。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见《关于开展中药饮片类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商的通知》(https://ybj.beijing.gov.cn/zczxs/2020_ycgga/202406/t20240624_3725195.html)。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持续规范我省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 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印发《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规范》(以下简称《监测规范》),对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药品价格开展监测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在总结《监测规范》落地实施情况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要求并参照外省做法制定了《管理办法》),经履行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印发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监测内容。对平台挂网药品分类开展价格监测。一是对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依据“红线价格”分析其采购数量、金额变化情况;二是对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开展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和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三是对备案采购药品(特指临床急需的备案采购药品),参照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办法执行;四是国家和我省部署的其他监测项目。
(二)监测方法。一是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将药品挂网价格与基期价格相比,价格涨幅在80%(不含80%)以内的产品,标示为绿色;价格涨幅在80%(含80%)至200%(不含200%)之间的产品,标示为黄色;价格涨幅在200%及以上的产品,标示为红色。二是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将药品挂网价格与同种药品最低可比价格相比,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1.8倍(不含1.8倍)以内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3倍(不含3倍)以内的产品,标示为绿色;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1.8倍(含1.8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3倍(含3倍)至5倍(不含5倍)之间的产品,标示为黄色;同一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3倍及以上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5倍及以上的产品,标示为红色;药品通用名相同,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与非过评仿制药品可比价格倒挂的,非过评仿制药品标示为红色。
(三)结果运用。医保部门统计医疗机构采购标示为绿色、黄色、红色药品金额并计算占比(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对应区间计算),同时,统计医疗机构采购超“红线价格”的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或金额,对突破规定比例的进行通报并视情提醒告诫、函询约谈,督促进行整改。相关通报同步报送省纪委监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医保部门将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情况纳入“两定”协议管理和考核内容。
(四)计算规则。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
三、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三、江苏省关于公布国家集采一二三批接续采购续约中选结果及做好中选结果执行等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药品集采一二三批接续采购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24年8月15日起执行本次中选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布中选结果
前期已对供应清单进行了公示,并完成公示期申投诉处理,现将本次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和供应清单予以公布(附件私信客服,省招采管理系统内同步公布)。
二、填报签约量
(一)时间安排
1.医疗机构填报:2024年7月26日-31日17:00;
2.中选企业确认:2024年8月2日-5日17:00。
(二)登录路径
1.医疗机构填报:省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采管理-带量采购管理-省级带量采购管理-采购量申报/分配,选择“一二三批接续采购协议量确认”项目。
2.中选企业确认:省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采管理-带量采购管理-省级带量采购管理-采购量申报/分配,选择“一二三批接续采购协议量确认”项目。
(三)分量规则
1.医疗机构自主将所报合同总量按临床需求分配给中选企业。填报的合同量系统自动按该品种最小供应规格(以下简称最小规格)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总量不得小于填报系统标明的最低量。逾期未填报的,自动默认将合同量分配给同品种最低价企业。
2.中选企业结合自身供应能力进行确认,如企业提出放弃某家医疗机构报量的,则视为该企业放弃本企业该品种全省医疗机构的报量。企业放弃的合同量由医疗机构按上述规则在其余中选企业间再次分配,并由相关企业确认,直至分配完毕。
三、设置配送关系和签订合同
(一)设置配送关系:2024年8月7日-13日,相关中选企业可登录省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配送关系设置。
(二)网上签订合同:2024年8月7日起开展合同网签,请相关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按时登录省招采管理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三)系统切换采购价格:8月13日起,省招采子系统切换采购价格。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签约量填报、协议签订的督促和跟踪,并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衔接等集采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确保群众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二)请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填报规则要求,按时、准确地完成签约量填报,避免误报、漏报,同时按照医保部门统一部署,做好协议签订、药品采购工作,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品规格数量等理由影响中选品种使用。
(三)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按时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保持供应,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发生配送供应等问题,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及我省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四、甘肃省关于公布2024年第四、五批药品新增阳光挂网等结果的通知
根据《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经办服务指南(1.0版)》《关于启动药品新增挂网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现将2024年第四、五批药品新增阳光挂网结果与第三、四、五药品新增阳光挂网专家论证结果一并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四、五批药品新增阳光挂网结果
2024年第四、五批药品新增阳光挂网经企业申报、形式审核和申诉质疑处理,符合挂网规则药品共189个,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第三、四、五批药品新增阳光挂网专家论证结果
2024年7月25日经专家论证2024年第三、四、五批药品新增阳光挂网专家论证结果199个,见附件私信客服。
公布结果中符合挂网规则药品自2024年7月29日起执行,医疗机构可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新增阳光挂网药品,严禁网下采购。新增至集采目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在2024年8月5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阳光采购目录实际成交价由交易双方按照不高于挂网价自行议定。
来源: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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