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督管理导则(试行)》(吉医保联〔2025〕14 号),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 "集采")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全流程管理,确保集采政策落地见效,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该政策适用于国家、省际联盟或省级组织的药品耗材集采中选产品,覆盖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集采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一、医疗机构:严格规范采购使用管理
1. 强化内控管理与责任分工
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需将集采工作纳入内控管理,制定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工作流程规范,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分工,全面负责集采报量、采购、使用、监管、结算、绩效评估等工作。
2. 科学报量与承诺机制
医疗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平台完成集采需求量填报("报量"),遵循真实、准确、与服务能力相匹配原则,支持县域医共体整体报量。报量完成后,需上传由院长、党委书记双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函,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3. 及时签订购销协议
耗材集采:中选结果执行 30 天内,医疗机构需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
药品集采:三方购销协议暂由医疗机构授权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代签
4. 保障中选产品进院与使用
医疗机构必须确保中选产品及时进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中选产品合理使用(如费用控制、药占比要求、药品委员会评审等)。需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指南,规范医师行为,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5. 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与货款结算
中选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企业责任:保障质量供应与规范配送
1. 生产企业责任
依法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按规定完成信息维护
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确保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序时需求
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保障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全域供应
2. 交易平台职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集采产品信息维护和公示,健全供应配送常态化监测机制,按规定做好非中选产品挂网及价格联动,排查并纠正不公平高价问题。
三、监管措施:多部门协同强化监督
1. 建立三级采购监测体系
依托信息化平台实时监测每个中选产品、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和供应配送情况,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监管。
2. 强化企业履约管理
对生产或配送问题导致临床使用受影响的企业,采取提醒、约谈、告诫等督促措施;整改不力的,由省医保局组织开展信用评级。
3. 医疗机构监管机制
每批次集采执行满 3 个月后,梳理中选品种进院和采购进度,结果通报同级卫健部门
将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飞行检查和医保协议管理
对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违规人员按规定记分并惩处
4. 质量监管与追溯要求
省药监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监督中选药品持有人赋予药品追溯码,建立完善信息化追溯系统
医疗机构、配送企业按要求扫码并提供追溯信息,确保药品可追溯
四、考核激励:明确要求与奖惩机制
1. 采购比例管控
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不应超过 50%,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备。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产品超比例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
2. 特殊情况处理
易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以保障供应和临床需求为首要考量
因重点监控目录调整、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变化等导致需求重大变化的,可不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3. 预付金与激励措施
医保经办机构按集采协议采购金额的药品 50%、耗材 30% 核定预付金并及时拨付
对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科室及个人,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并与内部考核和薪酬制度挂钩
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共同研究解决集采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集采政策要求的医疗机构,将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此次吉林省集采新规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全流程管理体系,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考核、优化激励机制,将有效推动集采政策落地见效,保障中选产品质量与供应,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各相关单位需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协同推进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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