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带票”就是药品经营企业在向下游终端销售产品时不开具正规票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实这种现象的产生有两个原因:一是过去的药品流通环节管理较为宽松;二是部分终端直供企业或个人不规范的操作造成了这种现象的存在,尤其是在三终端市场,已经是圈里不公开的秘密。
那么,无论是对单体店、诊所,还是对于企业和终端队伍,这种情况还能走多远?答案是确定的——时日无多!具体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新版GSP的全面执行时间是今年年底,时间已经迫在眉睫。更为重要的是,本次官方对于新规的执行力度空前的严格,据媒体报道,仅广东省今年1至8月份就撤消31家医药商业企业的GSP证书……而新版GSP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所以以后可能不是终端要不要,而是商业企业不敢不给!
第二,国家局年初发文,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全部入网,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一切药品行踪皆可追溯,一盒都差不了,你还敢不给开发票吗?
第三,“不带票”药企经营风险极大。在过去的近十年间,终端市场如火如荼的成长,很大程度上源于曾经政策的宽松,不用给票,意味着连挂靠公司都可以不需要,所以企业的产品通过自己的队伍直接送到单店终端的大有人在。但如果现在还这样的话,电子监管码的关就过不了,风险将由生产企业承担;而如果要通过商业规范出货,鉴于控销产品较大的价格差和较高的价格,估计也得交不少费用。
第四,部分省份已经“动手”。例如,山西省针对“不带票”行为已于7月份正式出台文件,要求从2015年8月1日起,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购销药品时必须开具或索取发票,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向零售药店或诊所、卫生室等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发票,零售企业和诊所、卫生室等在购进药品时也必须索要发票。对于此前没有执行此规定的,也须在2015年8月1日前完成整改。对于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不开具或索取发票的,一律按违反GSP,存在严重缺陷项目进行处理,收回或撤销GSP认证证书,有违法行为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诊所或卫生室不索取发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需卫生部门处理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卫生部门进行处理。
综合以上种种信息,笔者认为终端“不带票”的事玩不了多久了,通过规范的渠道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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