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2015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假药案件56件,先后判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分子61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8人,判处罚金94万余元。
案例一: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赵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寻找多个厂家,分别制作桂龙药膏的瓶子、外包装、商标标签、说明书等物品后,自己将半成品、进一步加工至成品,通过网络进行营销,以物流、快递等方式发货给下家进行销售。共销售假桂龙药膏3818瓶,销售金额55281元。 2015年9月29日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杜某以赢利为目的,在大连市中山区其经营的性保健品店,以每粒5元的价格销售名为“神农本草伟哥”的药物,获利300元。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鉴定,“神农本草伟哥”内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该药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属于必须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该药物未经批准或检验。 2016年1月7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款物予以没收;禁止其在缓刑期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刑二庭副庭长殷传茂表示,生产、销售假药罪分三个量刑档次。《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罪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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