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药品集采省际联盟共有9个:陕西牵头的11省联盟、陕西牵头抗癌药14省(区)联盟、重庆牵头的5省联盟、四川牵头的8省联盟、“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联盟、广东牵头的10省联盟、京津冀“3+N”联盟、黔渝滇湘桂五省市联盟以及新疆“2+N”联盟。此外,长三角联盟也在酝酿中。
4月26日,新疆医保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N”联盟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起,联合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广西等省区的医疗机构组成,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的“2+4”联盟相比,新增加了广西。
《方案》指出将从未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中,优先遴选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较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等类型的药品,开展此次带量采购。
限价方面,要求在其他省市或省际联盟已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申报价不得高于其中选价的平均价,其他药品申报价不得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正在执行的最低采购价。
此前一份新疆组织省际联盟药品采购名单也在业内传出,涉及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阿司匹林等10种药品。

实施机构范围: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区域内慢性病定点零售药 店采购慢性病药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联盟。鼓励医保定点 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
分为A、B组
A组:原研药及参比制剂,过评仿制药,根据化药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获得CGMP、MHRA、FDA、JGMP认证证书并出口对应市场的国产药品。
B组:除A组外的其他药品
同品种同质量层次最多入围10家
采购品种目录中同品种同质量层次最多入围企业数根据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确定,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确定申报企业入围顺序,“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为第一顺位,次低的为第二顺位,依次类推确定其他顺位。入围企业数量见下表:

企业申报价格出现相同时,该品种按以下规则及顺序 确定入围的优先顺序:
2020年在“2+N”联盟地区供应省(区)数多的 企业优先;
2020年在“2+N”联盟地区销售量大的企业优先, 多个规格的品种,销售量合并计算,数据以省级集中采购 平台数据为准;
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 企业为同一法人);
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优先。
集中采购形式:独家谈判,两家看降幅,三家及以上看综合得分
产品同分组的产品列为1个评审组,符合价格入围资格的企业进入拟中选企业遴选阶段。
1. 评审组中入围企业为1家是独家产品:将独家产品归入独家分组,通过谈判的方式进行遴选。独家产品以参与省区省级采购平台正在执行的最低采购价为标准计算降幅,按照降幅由高至低排序,排名前70% (四舍五入法) 的企业进入谈判;以排名前50% (四舍五入法)的企业的平均降幅为谈判的预期降幅线。企业降幅达到预期降幅线时拟中选。
拟中选药品无分组的,获得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40% 的采购量,议价降幅在预期降幅线上每增加1%,约定采购比例增加2% (约定采购比例最高不超过50%)。
拟中选药品区分两个分组的,属于A组药品,获得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24%的采购量,议价降幅在预期降幅线上每增加1%,约定采购比例增加2% (约定采购比例最高 不超过30%) 。
属于B组药品,获得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 16%的采购量,议价降幅在预期降幅线上每增加1%,约定 采购比例增加2% (约定采购比例最高不超过20%)。企业议价环节所报价格不得高于自身已报价格。
独家分组中,第一轮报价被淘汰企业自愿将降幅达到第一轮报价中排名前50% (四舍五入法)的企业的平均降幅的可进入谈判环节。满足以下条件的中选:谈判环节降 幅达到第一轮报价中所有独家分组企业的最大降幅时可中选,获得约定采购量计算方式与第一轮议价拟中选产品一致。
2. 评审组中入围企业为2家的:根据该组药品申报价的平均降幅为预期降幅线进行议价,议价后的“单位可比价” 最低的厂家为拟中选企业;
3. 评审组中入围企业为3家及以上:按照“药品带量采购综合竞价指标体系”(简称“综合竞价指标体系”)(附件)确定综合得分,分值最高的药品确定为拟中选企业。
“综合竞价指标体系”得分相同时,“单位可比价”低的企业为拟中选企业。
此外,《方案》要求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B组价格不得高于A组,高于A组取消拟中选资格。同组同剂型药品的小规格价格不得高于大规格,小规格和大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明显不同的除外。通过谈判和议价产生的中选价格不对外公开。
约定采购量,按照不超过基数的50%确定约定采购量
同通用名药品第一、二质量层次均有中选企业的情况:A组按照基数的30%确定约定采购量,B组按照基数的20%确定约定采购量。
如同通用名药品其中一组无中选药品,该分组约定采购量的50%划分到另一分组。
独家分组中通过谈判形成拟中选的产品,其约定采购量根据中选规则确定。
抗菌药物和医保限制性用药等药品适度调减 约定采购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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