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10月30日0时起执行第五批国采中选结果,并公示第三批国采33个续签药品中选价和55个重新集采药品拟中选价。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为过渡期。同时明确指出,中选药品实行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运行常态化,要求不降低!
10月28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到期品种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续签及重新集采药品拟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了国采续标工作要求,同时公示了第三批国采33个续签药品中选价和55个重新集采药品拟中选价。






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
通知指出,北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集采,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第五批国采北京市中选药品(含本市残缺规格增补中选药品)、第三批国采北京市中选药品(含采购周期内直接续签中选药品和采购周期到期后重新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具体药品登录采购平台下载;
对于第五批国采非本市残缺规格等情况,企业按规定确认以国家集采其他省份中选价供应本市的药品,视同为本市中选药品,执行相应配套政策;其他属于范围内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按有关要求采购销售。
统筹整合不同批次落地要求,合理设置过渡期
各中选药品采购周期详见平台信息,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2021年10月30日0时统一调整第五批国采本市中选药品采购价,医疗机构开始网上采购、备货调价。11月30日 24时统一调整第五批国采非中选药品挂网状态、价格结果及医保支付标准等,全面执行第五批国采相关政策。
2021年11月14日0时统一调整第三批国采本市中选药品采购价,医疗机构开始网上采购、备货调价。11月30日24时统一调整第三批国采非中选药品挂网状态﹑价格结果及医保支付标准等,全面执行第三批国采相关政策。
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为过渡期,此期间医疗机构应完成本单位相关药品品种、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等调整工作,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要求,确保11月30 日 24时全面顺利切换。
避免一刀切式替换药品
通知还指出,医疗机构要逐步优化临床用药结构,根据临床需求,科学配备药品,避免“一刀切”式替换药品。进一步加强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
如遇中选药品供应不足,严重影响临床使用等紧急情况,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并做好登记,防止发生因药品供应不足而引发社会舆情。
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并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中选企业作为中选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自行配送或委托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的配送企业,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
如无法正常履行配送职责,采购机构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暂停本市挂网资格、纳入失信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同步上报国家医保局和国家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持续推进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第三批国采及第五批国采医保支付标准,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一、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等中选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 16号)相关要求执行。
完善结余留用政策,开展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结余留用等奖惩机制,将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优化用药结构节省的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同时,开展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将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按时回款率、非中选药品金额占比、药品费用增长率、疗效近似非集采药品费用增长情况、线上线下采购情况、患者投诉情况及舆情事件情况等纳入监督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比例和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运行常态化,要求不降低”,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环境,推进集采落地,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市区两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周密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国家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的监测与监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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