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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DRG/DIP实现医疗机构、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2/24 9:51:19

48号文的下发,意味着DRG/DIP经过几年时间的试点后,开始推向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在2022-2024年这三年内,DRG/DIP将从试点变为主流,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用药、医保报销乃至医院运行管理方式都将发生重大改变。目前多个省份已经发文落实该文件。

2月22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到2023年底,在省直、省辖市、示范区、省直管县 (市) 试点和病种分组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先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到2024年底,全面完成以DRG/ DIP为重点的支付方式改革任务,全省形成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实现四个全面覆盖

1. 抓统筹地区实际付费全面覆盖。在2021年各统筹地区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全覆盖基础上,2022年1月全部启动 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实际付费。

2. 抓医疗机构全面覆盖。各统筹地区按两年安排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面覆盖,2022年进度应不低于50%,2023年全省实现全面覆盖。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提前实现全覆盖。

3. 抓病种全面覆盖 (原则上达到90%)。各统筹地区按两年安排实现DRG/DIP 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2022年启动DRG/DIP实际付费的医疗机构病种入组率不低于90%,2023年启动 DRG/DIP实际付费的医疗机构病种入组率不低于90%。鼓励入组率达到90%以上。

4. 抓医保基金全面覆盖 (原则上达到70%)。各统筹地区按两年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2022年应不低于50%覆盖率,2023年应不低于70%覆盖率。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提前实现全覆盖,鼓 励超过70%的基金总额预算覆盖率。

突出建立和完善四个工作机制

《通知》提出到2022年底,突出建立和完善四个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内涵式、精细化发展。

完善核心要素管理与调整机制。

健全绩效管理与运行监测机制。

形成多方参与的评价与争议处理机制。

建立相关改革的协同推进机制。

此外,对于公立医疗机构,《通知》提出要引导和协调其重点推进编码管理、信息传输、病案质控、内部运营机制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协同改革,做到四个到位。

多个省份陆续发布三年行动计划

2019年5月,国家医保局在全国30个城市启动DRG付费国家试点;2020年11月,71个城市成为DIP付费国家试点。截至目前,101个国家试点城市已圆满完成试点工作。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出《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明确了三年内的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

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将聚焦抓扩面、建机制、打基础、推协同四个方面,分阶段、抓重点、阶梯式推进改革工作。

48号文的下发,意味着DRG/DIP经过几年时间的试点后,开始推向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在2022-2024年这三年内,DRG/DIP将从试点变为主流,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用药、医保报销乃至医院运行管理方式都将发生重大改变。

对于药械企业而言,国家通过集采和DRG/DIP,分别牢牢把控了医保基金的入口和出口,集采通过量价挂钩、以价换量方式确定准入资格和支付标准,再以DRG/DIP支付方式调控和优化诊疗、用药结构,从而影响药械产品全流程的准入、价格、使用和支付。

可以说,集采和DRG/DIP重新定义了市场准入!

目前多个省份也陆续出台实施方案,截止目前,已有新疆、西藏、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湖南、江西、青海、甘肃、内蒙古等省份已发布三年行动计划。

其中有部分地区安排的改革步调快于国家部署。譬如安徽提出,2022年底,全省17个统筹地区全面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实现统筹地区全覆盖;2023年底,所有统筹地区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亦有部分地区提出创新举措,如福建提出:要在具备实施条件的三级公立医院开展病组(病种)收付费一体化改革。

有业内人士表示:收付费一体化改革事实上突破了医保目录的限制,从全国维度来看,DRG与DIP改革均属于医保付费端改革,在患者收费端仍采取按项目收费的方式。而福建的举措可谓迈出了一大步,也是未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方向所在。

甘肃:

2021年12月29日,甘肃发文明确从2022年起全面启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2024年底,实现全省14个市州及省本级和甘肃矿区DRG/DIP付费方式全覆盖。

2025年,形成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覆盖所有开展住院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国家、省级试点城市先走一步、深走一步,力争提前1年实现4个全面覆盖;8个非试点城市2022年夯实基础、2023年全面进入实际付费、2024年实现4个全面覆盖。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提前完成4个全面覆盖任务。

安徽:

2021年12月30日,安徽发文明确2022年底,全省17个统筹地区全面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实现统筹地区全覆盖;

2023年底,所有统筹地区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2024年底,基本建立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内蒙古:

2021年12月30日,内蒙古发文明确2022年除国家DRG试点城市乌海市外,其他统筹区全部实施DIP支付方式改革。

2022年各统筹区要实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并逐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延伸。

到2024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鼓励先期试点地区巩固改革成果,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此外,要求各统筹区要在自治区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医院建设,原则上,2022年每个统筹区要打造一所支付方式改革示范医院。

青海:

2021年12月31日,青海发文从2022年开始分期分批推进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到2024年,省内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到2025年底,DRG/DIP付费覆盖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湖南:

2022年1月5日,湖南明确到2024年底,所有市州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2025年,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在全省全面建立更加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江西

20221月6日,江西发文明确到2024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全省所有统筹地区中,要分别实现达到40%、70%及以上和100%的统筹地区实现实际付费,力争提前完成统筹地区全覆盖。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统筹地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分别实现达到40%、70%及以上和100%的覆盖率。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定点医疗机构病种覆盖率要分别实现有不低于70%、80%、90%的覆盖率。力争入组率达到90%以上。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医保基金要分别实现有不低于30%、50%、70%的覆盖率。力争超过70%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覆盖率。

福建

2022年1月14日,福建发文提出2024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按DRG或按病种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的住院医保支出的比例达到70%,并在具备实施条件的三级公立医院开展DRG收费与付费一体化改革,病种收费与病种付费一体化改革,完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在全省全面建立更加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辽宁:

2022年1月17日,辽宁发文要求2022年底前,3个DRG/DIP国家试点市继续巩固试点成果,5个原DRG省级试点市实现CHS-DRG实际付费,其他市全面启动DRG/DIP模拟付费;

2023年底前,各市全面实现DRG/DIP实际付费;

2024年底前,DRG/DIP付费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陕西

2022年1月26日,陕西发文提出到2024年底,实现全省12个市(区) DRG/DIP付费方式全覆盖。

到2025年底,DRG/DIP 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形成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新疆

2022年2月11日,新疆提出到2024年底,全区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协同推进医疗机构配套改革,全面完成以DRG/DIP为重点的支付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建立与国家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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