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药品询价采购文件》,明确划分原中选企业不能接续供应品种和拓宽接续品种两类开展询价接续。
此前(7.7),新疆医保局曾发布过“2+N”联盟接续相关安排,明确分类开展接续。对“2+N”联盟中选药品从临床使用效果、约定采购量供应情况等方面组织开展综合评价:
考核合格的产品中,原中选企业自愿联动价格保障联盟省区接续采购供应的产品,保留中选资格;
考核合格的产品中,原中选企业不能保障联盟地区接续采购供应的产品分组,取消原中选企业中选资格,并通过对已在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系统挂网的该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询价的方式开展接续。
考核不合格产品,取消中选资格;
A组流标的产品(已纳入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除外)归为拓宽接续品种开展接续采购工作。
本次接续主要是针对原中选企业不能接续供应品种和拓宽接续品种,均明确组内申报价最低获得拟中选资格。
1、采购品种
本次接续采购品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的通知》进行分类:
(一)原中选企业不能接续供应品种。考核合格产品原中选企业不能保障联盟地区接续采购供应、取消原中选企业中选资格的产品分组。对已在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系统挂网的该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询价,通过询价产生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分配方式与上一轮一致。

(二)拓宽接续品种。2021年“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A组流标的产品分组(已纳入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除外),针对已在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系统挂网的A组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询价,所有询价中选产品均不分配约定采购量。询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分组均须符合“2+N”联盟集中采购文件要求。

2、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询价中选产品,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落地执行,结束时间至2023年10月31日(根据疫情情况可适当延长)。
(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协议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目录相同,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3、价格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的价格应包含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1.原中选企业不能接续供应品种。此次企业申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截至2022年10月15日有效的全国最低价(本企业该产品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各品规在全国各省(区、市)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正在执行的最低省级采购价,含带量采购价格),否则视为放弃报价。
2.拓宽接续品种。已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的,此次企业申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截至2022年10月15日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最低中选价(包含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各品规),否则视为放弃报价。无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产品,企业有效申报价格以兵地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内挂网价格为基线,降幅必须高于15%。
报价时:请申报企业按照“采购品种目录”中的基准规格,将名称、剂型相符的申报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基准规格最小制剂单位后的价格作为“单位可比价”进行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实际申报产品的价格以线上申报产品的规格包装等信息,根据基准规格报价按照差比价规则折算。
4、中选规则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报价要求”的药品,按以下要求确定中选资格:
(一)原中选企业不能接续供应品种:
确定最低申报价产品为该产品分组的中选产品。
(二)拓宽接续品种:
1.已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的产品,按照中选结果最低价询价,其分组内最低申报价产品获得中选资格。
2.无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产品,有效申报价格以兵地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内挂网价格为基线,降幅高于15%的产品,其分组内最低申报价产品获得中选资格。
(三)其他
同品种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1.未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同品种2021年在自治区销售量大的企业优先,多个规格的品种,销售量合并计算(以自治区平台数据为依据);
3.通过或视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
4.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对无有效申报价格的产品分组,做流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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