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福建省接续采购公告(第1号)》,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81个品种开展接续工作。

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采购品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81个品种。
约定采购量: 各品种接续约定采购量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报送预采购量的80%确定。
其中: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特比萘芬口服常释剂型、头孢丙烯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滴眼剂、替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氟康唑口服常释剂型、甲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头孢拉定口服常释剂型等抗菌类药品接续约定采购量按预采购量的70%确定。

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
申报企业指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
(二)申报品种
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于本公告挂网公布之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上市药品,应具备相应批件或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目录集》中查询到相应结果: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本次药品接续采购周期自接续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2年。采购协议期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至2025年12月。
中选规则
(一)企业报价排名
通过资质审核的申报企业进行一轮报价,以采购目录中同品种主品规最小规格作为代表规格,将企业报价按现行药品含量差比价规则折算至代表规格的价格作为“可比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按同品种企业“可比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同品种申报企业“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确定排名次序:
1.未被福建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上一轮国家集采对应我省的中选企业优先(“4+7”试点品种指我省上一轮续约中选企业,下同);
3.上一轮国家集采其他中选企业优先;
4.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5.通过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为准)。
(如通过上述规则无法区分,则做并列排名处理)
(二)确定拟中选企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
情形一:同品种企业报价排名第一;
情形二:上一轮国家集采对应我省的中选企业(以下简称“福建省原中选企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4+7”试点品种,报价不高于福建省上一轮续约中选价;属国家集采其他批次品种,报价不高于本品种上一轮国家集采平均中选价且不高于上一轮国家集采最低中选价的1.5倍;
2.“可比价”≤0.1元或“可比价”≤同品种次低“可比价”的1.8倍。
情形三:当通过规则情形一、情形二仅产生1家拟中选企业时,报价排名第二的企业递补获得拟中选资格。
约定采购量分配
(一)由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结合上轮履约周期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预采购量。
(二)确定报价排名第一企业的基础约定采购量。
1.报价排名第一的企业如为福建省原中选企业,基础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报送的预采购量的60%;
2.报价排名第一的企业如非福建省原中选企业,则根据另一家中选企业情况分类确定基础约定采购量:
(1)当另一家为福建省原中选企业时,报价排名第一企业基础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报送的预采购量的30%;
(2)当另一家非我省原中选企业时,报价排名第一企业基础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报送的预采购量的60%。
(三)医疗机构报送的预采购量的80%(抗菌类药品为
70%),与报价排名第一的企业获得基础约定采购量之间的差值,为剩余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在获得中选资格的企业中自行分配。
(四)若中选企业被取消中选资格,该企业尚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量不进行二次分配,该品种不再区分企业,按通用名合并约定采购量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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