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 湖北省关于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全省自2025年4月30日起,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附件:1 第十批国采中选企业供应清单.pdf
附件:2 第十批国采备供企业供应清单.pdf
附件:3 第十批国采暂停挂网药品清单.pdf
附件:4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中选企业供应清单.pdf
附件:第十批国采中选企业供应清单.xls
附件:第十批国采备供企业供应清单.xls
附件: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中选企业供应清单.xls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4-2)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批国采)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中成药全国联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第十批国采和中成药全国联采的中选企业供应清单,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上述批次集采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5年4月30日起,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4-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规定,上述集采批次采购周期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
原属省际联盟集采药品与第十批国采存在重复的,按第十批国采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原药品采购协议终止执行,原协议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进行考核。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上述联盟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时间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医药价格和招采服务网”(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
(二)严格价格执行。
1.第十批国采。中选我省的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未在供应清单内同品种其他挂网规格和包装产品,按照中选价格差比确定挂网价格。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第二备供企业相关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询价确定挂网价格。非本省主供及备供企业相关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以及我省药品采购准入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集采同品种非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非中选药品),联动全国省级采购平台和“上海红线价”的低价进行调整,鼓励企业主动降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低于本省同品种中选药品最低中选价格。
2.中成药全国联采。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药品名称下已在省采购平台挂网但未纳入中选企业供应清单药品,按中选企业报价代表品最终降幅予以等比例降价。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
上述第十批国采和中成药全国联采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中选药品若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治理。非中选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按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同品种下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其中,参加中成药全国联采的医疗机构采购同采购组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的10%。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若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中选企业进行处置并启动增补流程。
(五)衔接支付政策。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中选药品,按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集中采购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六)强化使用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对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第十批国采可按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中成药全国联采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医疗机构采购中成药全国联采同采购组里低于中选最低值的非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炎琥宁注射剂型受药监部门修订说明书内容的影响,其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炎琥宁注射剂型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儿科医院等专科医院炎琥宁注射剂型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七)强化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地医保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要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监测集采药品和可替代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主动开展分析,定期进行通报、函询约谈,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要畅通医疗机构、中选企业沟通和反馈渠道,可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中选企业联系人信息,直接与联系人咨询沟通。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八)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药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5年4月26日
信息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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