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目录中标药品2016年首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医疗保险支付与药品招标采购的衔接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5号)精神,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公开采集和专家评议的方式,确定了首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的1039条中标药品名单。其中,西药909条,中成药130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的结算上限,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药品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支付标准结算;低于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
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23日生效,随本通知下发1882条原异名支付范围内维护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一般信息的数据,本次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和维护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药品,即时生效;其他药品过渡期1个月。
三、首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的1039条药品以及原异名支付范围内维护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药品,自2016年5月23日起公示,公示期7天。
联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医险处
地址邮编:和平区建设路18号 300040
联系电话:022-83218342、15022593781
附件:2016年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信息维护(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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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
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做好医疗保险支付与药品招标采购的衔接工作,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津卫药〔2016〕14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通报招标采购最新结果(截至4月29日)的函》(津卫药函〔2016〕145号),结合医保药品管理实际,现将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异名支付条件
中标药品纳入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同时符合《凡例》规定;
(二)中标药品的生产企业应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记录、重大不良反应事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确定最高支付标准
按照基金可持续、保障不降低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价格合理性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具体确定原则如下(同品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量的药品,存在差比价关系的,按照差比价原则进行换算):
(一)原异名支付范围内涨价的药品,按照最高支付标准上浮不超过30%确定。
(二)原异名支付范围内,纳入招标采购目录但未中(投)标的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原则上应不高于同类药品最高中标价;最高中标价高于原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原异名支付范围外的药品,按不高于原异名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的130%确定。
(四)原异名支付范围外的药品,相同给药途径下的不同剂型,以药品日均费用比较,按不高于原异名支付范围内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的130%确定。
(五)临床必须、紧缺和急抢救药品,经专家论证,可适当提高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六)非临床治疗必需药品,经专家论证,不应提高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七)其他药品按照中标价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实行综合评议机制;市监察局驻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异名支付信息维护的结果主动向社会公示。
(二)建立专家评议机制。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涨价的,需由企业提供药物经济学评价报告,经专家论证,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联动全国最低价。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纳入我市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的药品,当药品价格下降,且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时,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并承诺同意调整全国最低价。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纳入企业征信管理。
(四)加强药品市场信息采集。市人力社保部门不定期向定点医药服务机构了解、采集药品市场信息,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存在价差的,以药品市场最低价调整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经核实,存在回扣或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所有药品不得纳入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
(五)实行“互联网+”药品信息采集。生产企业应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录入药品信息。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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