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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4/7 11:50:09

安徽明确,纳入医保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全省暂按30%个人先行自付,并自今年9月1日起实行挂网采购。

近日,安徽省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对中药配方颗粒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规则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符合国家药监局或安徽省标准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全省暂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通知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未在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在安徽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今年9月1日起实行挂网采购、阳光交易。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编码规则纳入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

此前(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明确2021年11月1日起,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同时明确中药饮片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

目前各省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例如:福建曾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乙类;挂网联动全国最低价,医保支付70%。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药配方颗粒又称中药免煎颗粒,是以中药饮片为原料,经现代工业精制而成的颗粒剂,供中医临床配方时应用。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测算,2018年的中药配方颗粒行业市场规模在153亿元左右,2018-2020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18.63%。行业整体处于高速发展阶段。2020年首次达到了200亿的规模。

业内人士预计,虽受行业监管政策趋严影响,中药配方颗粒行业在未来5年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预计到2023年,行业规模将达500亿元。

本次安徽的通知明确: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要具备四个条件

中药配方颗粒对应的中药饮片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满足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生产环节实施信息化追溯等基本条件

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监局制定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按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中药配方颗粒基金支付规则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

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全省暂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中药配方颗粒实行统一的编码管理

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执行国家统一的中药配方颗粒编码;

国家暂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安徽省药监局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向省医保局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申请编码。

2022年9月1日起实行挂网采购、阳光交易

在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应实行挂网采购、阳光交易。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自2022年9月1日起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网上交易。在此之前,医疗机构暂按现行模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

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

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医疗机构应当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不得采购未在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

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产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省药监局负责组织全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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