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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文:加强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

来源:河北省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2/8/16 10:22:50

河北要求及时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加强重点监控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毒麻精放药品、中药注射剂等的使用管理。国家版重点监控目录调整也将进入实质阶段。

近日,河北省卫健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对河北省对合理用药管理方面提出了三个方面、九项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及时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加强重点监控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毒麻精放药品、中药注射剂等的使用管理。通过血药浓度监测、基因检测等,识别用药风险,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优化品种选择,精准确定用药剂量。

而此前在今年的7月份,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中也提出了加强相关药品的使用管理。

业内人士预测,据此文件的要求及各省的相关动态,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目录,在各省调整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很可能进入实质阶段,预计不长时间就会出炉。

根据2021年9月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显示,目录更新调整的时间原则上不短于3年,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品种一般为30个。由国家药事会为科学调整目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承担各地推荐材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工作。

国家版要求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应当是临床使用不合理问题较多、使用金额异常偏高、对用药合理性影响较大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重点包括辅助用药、抗肿瘤药物、抗微生物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肠外营养药物等。

目录的调整共包括启动调整、地方遴选推荐、专家汇总、公布结果4个阶段。2022年3月,国家药事会正式成立,由此估计,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可能处于第三阶段审查中。相信随着国家重点监控目录调整工作的加速,各省级层面也将迎来新一轮的调整。

据悉2019年8月,河北省发布了第一版重点监控目录,共涉及25个品种,在国家版的基础上增加了复方脑肽节苷脂、复方三维B、肌氨肽苷、脾多肽、胎盘多肽5个品种。而这些品种一旦纳入重点监控目录,在临床上的使用将受到限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将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40DDD/百人·天以下。在今年4月份发布的2022版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手册中也是再次强调抗菌药DDDs需逐步降低,这将使抗菌药在三级医院的使用进一步受限。

目前,自国家“限抗令”之后,抗菌药在医院市场的销量增长速度已逐渐放缓。公开数据显示,相较于2019年,2020年度的抗菌药市场规模减少约166亿元,同比下降16.44%。

而据数据显示,2020年国内样本医院抗菌药销量前20的排名中有18个品种的市场增长率为负数,头孢地尼、莫西沙星、左氧氟沙星等集采品种尤为明显, 同比降幅超过20%。

相信未来,在国家日益重视合理用药问题(抗菌药分级管理),并不断加大其在医院使用的考核权重的背景下,抗菌药市场还将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销量必将持续下跌,抗菌药生产厂家将受到较大影响。

加强临床用药全流程管理

强化用药安全制度落实。医疗机构要健全并落实用药安全相关制度,提高医药护技等人员防范用药错误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处方开具、调配、给药、用药的全流程管理。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智能化审核与管理。

医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正确、规范、适宜的处方;

药师要按照《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职责,所有处方和用药医嘱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划价收费、调配发放;

执行用药医嘱的护士等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确保给药的时间、途径、剂量等准确无误。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40DDD/百人·天以下
医疗机构要建立高警示药品、易混淆药品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内高警示药品及多个规格、看似、听似的易混淆药品,分别存放并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准确识别;在药品调配交接以及发放使用时,医务人员要互相提醒,做好患者用药教育,注意防范误选误用。

采取综合措施,将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40DDD/百人·天以下。

及时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同时,及时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加强重点监控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毒麻精放药品、中药注射剂等的使用管理。通过血药浓度监测、基因检测等,识别用药风险,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优化品种选择,精准确定用药剂量。

遴选儿童用药时,可不受“一品两规”和药品总品种数限制
医疗机构要针对老年人、儿童、孕产妇等特殊人群,强化用药安全管理。建立老年患者用药管理制度,针对不同风险水平的老年患者采取分级管理措施,加强用药交代和提醒,避免用错药。

遴选儿童用药(仅限于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时,可不受“一品两规”和药品总品种数限制,增加用药范围,促进精准用药。

针对孕产妇特点,要强化合理用药各环节管理,重点关注孕产妇禁用慎用药,努力实现“最小有效剂量、最短有效疗程、最小毒副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对孕产妇和胎儿的影响。

对不良反应多、安全隐患突出的药品要及时依法依规清退出本机构用药供应目录
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明确专门人员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应信息,提高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档案,对不良反应多、安全隐患突出的药品要及时依法依规清退出本机构用药供应目录。

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门急诊处方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1‰,病房(区)医嘱单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
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临床路径、国家处方集、药品说明书等,合理规范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处方点评小组对处方医嘱按照一定比例实施点评,其中门急诊处方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要认真分析点评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具体原因,提出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逐一落实,并将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大力开展临床药师培训,为临床药师参加培训积极提供条件,保障相应待遇。

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临床用药相关规范、指南、标准等的调整和更新,及时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相关工作。充分运用合理用药考核、质控目标管理、处方合理性抽查等工作的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医师定期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予以表扬和鼓励。

此外《通知》要求对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一视同仁,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局将组织加强对各地工作情况的推动和定期通报,对工作或管理不力的地区,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并跟踪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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